2017年11月,江华县科经委接到县电力部门反映:部分乡镇村的用户存在窃电的行为。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科经委、县公安局、国网江华县供电公司联合开展了打击窃电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11月21日,县整治组到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检查,发现该水厂存在窃电嫌疑,现场查封了异常用电计量装置一台,并对该用电计量装置移送司法鉴定。
经鉴定,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用电计量装置于2016年3月28日14:00擅自开启用电表计量箱封签和电表接线盒封签,开盖时间长达40分钟,在此期间将电能计量表计内部计量回路用一根导线进行了短接用电,造成该水厂不明损失电量达153296.06KWh,不明损失电量电费高达90291.38元。
县科经委根据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用电计量装置的司法鉴定,立即对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窃电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对界牌乡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国网江华县供电公司沱江供电所人员的调查询问,委案审讨论,认为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窃电案窃电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委于2018年1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了江华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8日对界牌乡中心自来水厂承包方当事人唐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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