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32人工资共计59万余元,加付赔偿金29万余元,支付罚款1.2万元予以准许。
2021年7月、2022年1月,32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投诉被执行人某公司拖欠其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工资,经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存在拖欠32人工资的行为。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分别对被执行人依法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人的工资,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尚余59万元工资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法定程序履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分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32人工资共计59万余元,加付赔偿金29万余元,支付罚款3万元。
江华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催告,故该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强制执行申请,但因申请执行人对某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支付罚款1.8万元,不予准许。
一审:黄生亮
二审:黄诗杨
三审:万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