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06]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为切实加强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于2006年7月14日组织公安、安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资等部门就当前存在的非法卖买、炒制、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非法建设各类民用建(构)筑物等安全隐患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下阶段整治行动方案,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006年6月16日15时09分,安徽省马鞍山市当途县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粉状乳化炸药制药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失踪,3人重伤,21人轻伤。事故原因和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之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展开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起事故是继山东招远“4.1”事故后,今年年内发生的又一次特大民爆生产企业安全事故,伤亡十分惨重。我们必须要认真汲取这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深刻吸取教训,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大检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副县长黄志坚任组长,副县长徐明华、贺武、沱江镇党委书记易恢节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物资办、沱江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物资办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启平担任。二是明确各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将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物资办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一98),以当地规划为指导,按照安全规范划定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明令禁止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建设各类民用建(构)筑物。 三、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 由安监局牵头,迅速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和规范民爆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收缴工作。公安、工商、物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对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的各类民用建(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已发证的要收回,未发证的要进行清理,绝不允许违规发证,同时要通过张贴标语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要求,凡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防护区域内建设的各类违规建(构)筑物,要坚决依法拆除。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