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发〔20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根据国发[2006]38号和湘政发[2007]7号、永政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生态退耕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完成的第一次土地调查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 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以1:10000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乡镇场组织对本辖区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成全县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的土地权属调查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纠纷,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县城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各乡镇场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建立县级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析统计等日常土地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3)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县、乡二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县级城镇地籍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4)数据库建成后的管理和更新。土地调查数据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有关体系建设涉及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确保体系建设和应用的有序与规范。对数据库建成后的管理和更新,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以保证信息及时传输、交换、共享。 (二)时间进度 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从2007年10月开始,2008年年底结束。2009年3月底验收,全面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提交成果。 三、 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县国有林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土地调查数据做好核查工作,按职责管理权限处理土地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县土地调查办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做到土地调查数据、图件、表格和实地四者一致,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质量。 (二)制定方案。县土地调查办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县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江华瑶族自治县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乡镇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场调查方案。 (三)落实经费。县财政已把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乡镇场要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资质审查。县土地调查办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只能聘请通过省土地调查办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五)确保成果的真实可靠。全县对乡镇场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队伍自检、乡镇场初查、县级核查,严把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关。各乡镇场要对本辖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六)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乡镇场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方,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调查 第二次▲ 通知 抄送: 市二调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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