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8年12月1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大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人大监督质量,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交办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重要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针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综合意见;交办意见是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根据执法检查、调查、代表评议、视察、无主题发言时组成人员及代表提出的向“一府两院”交办的重要的建议意见。审议意见及交办意见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于提高“一府两院”的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和交办意见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评议、视察、专题调查及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建议,会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报告和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主任会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以常委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两院”。审议意见、交办意见交“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后,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抓好落实。“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报告或书面反馈。
第五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办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六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反馈,原则上以接到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函后3个月内进行反馈,并向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交办的建议意见,要求在3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落实情况或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反馈情况汇报后,对其办理落实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汇报办理落实情况。如果两次办理均被评为不满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果本人不辞职的,由常委会免职或撤职。如果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或双管单位的负责人,由常委会建议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八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交办意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任会议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对反馈情况不满意的,必须在下一次主任会议上再次进行汇报。再次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