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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江政办发〔2009〕61号 |
所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0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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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矿产资源 整治 通知 |
所属主题: |
所属题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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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统一登记号:JHDR-2009-01021 |
信息时效性: |
江政办发〔2009〕61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违法采砂场停止供电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有关采砂场: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我县部分采砂业主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河、滩地、岸坡地利用采砂船、挖掘机、铲车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弃渣、弃石随意堆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但严重影响了堤岸安全、河道畅通和安全行洪,还扰乱正常砂石市场,不断引发信访投诉、社会纠纷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稳定。同时,由于违法采砂户的不规范开采,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隐患,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为杜绝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政府正常监管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经委、县电力局、县地电公司对违法采砂场采取限制供电措施,在收到县矿整办确定违法采砂场的通知后,依法对违法采砂场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计量设备装置。
二、今后电力部门对采砂场申请供电的,必须凭《采砂许可证》及县矿整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开户、供电。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对采砂场供停电情况予以严格监管。对相关部门执行不力、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继续向违法采砂场供电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