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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事局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 者:发布日期:2009-09-11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本站
江人发〔2008〕12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人事股(科、室):

  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试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事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请假、告假程序,明确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待遇,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是指非领导成员的请假。领导成员的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县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写《江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3天以内的事假,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事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超过15天(含15天)的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县人事局备案。

   (三)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致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3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工)伤残、病残审批表》,由县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医疗鉴定结论,填写《江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必须报县人事局,由江华瑶族自治县非因公(工)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不能恢复工作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再报人事局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同意休病假的,可继续休病假。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公(工)致伤、残或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则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他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接受治疗和休息,需异地治疗的,应持有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

   第五条  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安排,并做好休假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六条    事假期间工资照发。事假连续15天(含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第七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八条  新录(聘)用人员试用期间休病假,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规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工资照发。有关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机关工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四章  违规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脱离岗位者;

   (二)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

   (四)在休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产、金融等活动者。

   第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旷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加强请假、休假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请假、休假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的旷工情况,要及时报县人事局。对工作人员事病假期间执行的工资待遇要及时到县人事局审核、调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旷工造成不良影响,隐瞒情况不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对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人事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工作,县考核办定期检查各单位请假工作的管理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如有新文件出台,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华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工)伤残、病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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