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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 公 开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袁  林
副组长:莫世坤
成  员:刘家孝  石辛英  林  伟 

政务公开监督评议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莫业湘
副组长:韦代喜
成  员:莫家辉  莫业新
投拆电话:0746—2670455

工作目标


1、国民生产总值达1800万元 ,增长9%;农业总产值 1500万元,比上年增长10%。
2、乡镇企业总产值50万元,比上年增长10%。
3、财政税收 7万元,其中国税 3万元,地税4 万元。
4、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 %。以内,计生率达100%。  
5、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100元。

办事承诺


1、安排领导单月接待日,设立村民信箱,村民来信来访,一律由办公室送主管领导或驻村干部签字承诺,三天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2、重大信访问题,经书记批阅,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指派专人负责协调,承诺解决。
3、党政一把手发放村民联系卡,将乡领导电话、驻村干部电话告知村民。
4、农民咨询技术问题,不能当即答复的,由农技部门到现场指导。
5、对来办事群众要热情接待,谒诚服务,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快办事。
6、凡承诺未兑现造成再次来访的,由负责承诺干部负责当事人的误餐费、交通费。
7、对来信来访处理不力,造成群体闹事,越级上访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负责承诺的干部通报批评,待岗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各项制度


(一)廉政制度
1、乡镇干部“住乡村、吃便饭、交朋友、办实事”。
2、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来客一律到机关食堂就餐,每席含酒水最多不超过60—150元。
3、干部下村原则上不在村小组就餐,村组原则上取消招待费。
4、下村租车费一律自负。不得接受红包礼金,土特产品,不到乡镇所属部门或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5、凡婚丧喜庆,干部不得请客,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含村组)礼品。
(二)学习制度
1、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天。
2、丰富学习内容,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3、创新学习方法。采取专题讲座,或中心发言,或请外单位业务人员讲课,或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学习质量。
4、集中学习不迟到、早退、缺席,一般情况不准请假、会客或接电话。要端正学习态度,认真作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
(三)财务制度
1、乡(镇)财务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2、会计、出纳每月记好帐、填好报表,报送主要领导。
3、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动款,视为贪污挪用。
4、发票不实者,对当事人处以票额5倍罚款,并通报全乡。
5、干部职工借款、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必须三个月内还清。
6、计生办财务收支要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
7、经管人员月初要向领导报告一次上月的收支情况,缺一次罚财政所长、经管人员各50元。
8、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四)干部驻村制度
1、乡干部原则上每人联系一个村,作为乡党委、政府的驻村干部。
2、每个驻村干部每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其中住农户不少于10个晚上,并坚持经常走访农户。
3、驻村干部每年参加支部会或村民代表会不少于8次,每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4次以上户主会,对农民进行“两项教育”。
4、协助村支委村委会完成好5项任务。
(1)选准一条切合本地实际的致富路子,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创办示范样板,力争形成一村一品特色。
(2)抓好村、组班子建设。
(3)强化村干部岗位责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治安稳定。
(4)扶助2个困难户一年内脱困,扶助2个困难学生,发展2户科技示范户。
(5)确保办点村“九无”。即无集体上访,无群众闹事,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事件,无计划外生育,无乱砍滥伐,无非法占用集体耕地,无封建迷信活动,无聚众赌博。
5、驻村干部每年由所驻村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称职票未达到70%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待岗处理。
(五)计划生育办事公开制度
一、 法律和政策依据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病残婴儿。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男到独家女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交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办事程序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程序
1、拟生育孩子的夫妻到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邻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在该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后,到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3、夫妻双方携带签署意见的《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免冠近照2张,交婚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4、将《生育证》发给拟生育夫妻。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
1、拟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婚育人员,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村(社区)计生专干邻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好该表后,到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签署意见;
3、申请人携带签署好意见的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免冠近照2张,是已婚育龄妇女的,须携带计生有关材料(如:上环证或结扎证等)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给申请人;
(六)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制度
依据民政部门有关救济文件发放;坚持深入调查,及时了解灾情、体察民情、如实报告情况;坚持廉洁从政、秉公办事、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的原则。
救灾救济对象:受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侵袭地区的灾民;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
救灾救济物来源:社会捐赠、财政筹资。
救灾救济物发放原则:根据受灾程度、受灾面积、困难程度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七)优抚双定公开制度
双定人员的条件
1950年至1954年10月31日复员的军人享受双定补助。
义务兵同时具备入伍时间早、服役时间长,家庭特别困难、身体不好等条件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双定补助。本乡现有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有人去世,方可在申请双定人员中根据条件补员,补员人员必须经本人申请,村级组织申报,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报县民政局审批后方可确定。
优抚款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按季度拨款乡民政专户,由民政办工作人员按季度发放到人。
(八)征兵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征兵的法律、政策为依据进行征兵。
征兵分三个步骤:宣传发动组织新兵体检;定兵;新兵集中交接。
公开时间及内容:分别在乡(镇)定兵前5 天和定兵后两次公开;具体内容包括待定或已定新兵的年龄、文化程度、个人简历、家庭情况、体格检查。
(九)农村村民申请用地办事程序
1、用地户写出申请用地报告,到村委会、驻村干部签出意见交镇国土资源所;报告内容应包括用地户的基本情况、申请用的原理由、申请用的的位置、地类、面积。
2、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
3、用地户到国土资源所交用地申报表。带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办证规费及办理用地批准书。
4、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空地放线。
5、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实地验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主办:江华瑶族自治县清塘壮族乡人民政府  电话:0746-2670455  传真:0746-267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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