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林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管理县级林业资金,负责国家林业资金投放使用和监督本县林业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县花卉繁育中心(苗圃)、集体林场、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征用、或占用进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协助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指导全县森林公、检、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建义;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基本建设,组织审核申报和实施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材、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指导林业公路建设。 (九)、在科技部门指导下,参与研究拟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指导林业教育、外事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