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或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7、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 8、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10、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进行的审计。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市审计局、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实施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属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