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设 机 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工股”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基建、卫生、计划生育、双文明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编辑文件及局机关内部刊物、牵头编写有关史志、年鉴。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指导乡镇场国土资源所办公室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及党统干统工作,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搞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承办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申报工作。 (二)财务股 按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各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劳动工资、社保及医保等有关工作;对下属单位财务进行内部监督。 (三)区划用地股 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案;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征用、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选址、审查、验收,闲置土地的管理;负责管理小城镇建设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加挂“土地整理中心”的牌子)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付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和初步验收;承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加挂“测绘股”的牌子) 拟定和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确定和更新工作,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报审,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组织编制全县测绘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负责审查全县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及报批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的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地图;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六)政策法规监察股 组织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执行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按法律程序补办违法用地手续;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及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活动;负责对各项规划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七)矿产开发管理股(加挂“矿产资源储量股”牌子) 组织编制全县矿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各乡镇场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进行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产地采矿评估结果的报批、确认工作,并依法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报批;负责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审核,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有关股室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宣传,执法工作;开展全县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 实施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发布统计通报;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县内矿产资源储量信息交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上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编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八)地质环境股 贯彻实施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科研规划、计划;审核报批地质灾害评估事项;组织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预报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站网系统,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公布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及地下水资源的年报、通报、公报;参与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合作交流项目的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