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

    一、调查唐家波的起因
    2007年4月初,江华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江华县沱江镇“鲤鱼井大道”在开发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某些工作人员为开发商非法批地、并有权钱交易问题。县检察院经过侦查举报属实,且涉案金额巨大,问题牵涉到当时主持工作的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唐家波(原局长因受贿罪判刑,局长职务暂缺),县检察院将案情向县纪委进行了通报,县纪委接通报后,按照有关规定于4月20日下午找唐家波调查了解情况。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唐家波在被调查谈话所在宾馆的卫生间内死亡。后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华法刑初字第97号、[2008]永中刑二终字第4号):唐家波与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区划用地股长唐某、地籍股长莫某(唐某、莫某均已因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被判刑)为开发商非法批地44.7亩,其中耕地42.7亩,并收受贿赂(其中唐家波收受贿赂2万元)。
    二、唐家波死因结论
    唐家波死亡后,江华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并结合县公安局4月22日尸体检验报告和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见附件一),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同时认定:县纪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在办案、陪护过程中,程序合法,办案人员、陪护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
    三、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接到县纪委上报的唐家波死亡信息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唐家波死亡事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市委、市政府也派出了指导小组,对该事件进行处置和调查。
    整个善后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妥善处置”的原则,当天就向死者家属和亲属(死者妻子蒋辛翠、岳父蒋运超、大哥唐家科、二哥唐家斌、外家姐夫易积明、侄儿唐子其)通报了唐家波死亡情况,并安排死者家属和亲属到县殡仪馆看了唐家波尸体。
    在对死者死因调查方面,根据死者家属和亲属4月23日提出的请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进行鉴定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县检察院同意并于4月24日上午请来广东中山大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和取样。在尸检过程中,死者二哥唐家斌、内弟蒋树明和亲戚蒋新平(江华县人民医院医生)一直观看了解剖检验取样全过程(尸检过程全程录像)。
    在对死者尸体处理方面,尸检结束后,善后工作组与死者家属和亲属就尸体火化和安葬问题进行了反复协商。4月26日下午,在办理了唐家波尸体火化手续后,在江华殡仪馆对尸体进行了火化。4月27日,死者妻子蒋辛翠给县国土资源局写出了书面委托办理唐家波丧事的函(见附件三)。火化前,江华县国土资源局按江华民间风俗习惯为唐家波采购了寿品(见附件四)。尸体火化后,善后工作组又反复与家属和亲属协商,4月30日下午达成了《关于唐家波善后事宜的有关协议》(见附件五),根据协议将唐家波骨灰安葬在公墓地。安葬前,县国土资源局为死者购买了葬品(见附件六)。
    在善后工作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唐家波去世后其妻蒋辛翠及女儿的生活困难,民政部门比照有关政策一次性给予其经济帮助12万元(见附件七),并尊重死者家属亲属申请和选择(见附件八),将蒋辛翠安排在县交通局公益岗位就业。
    四、死者家属和亲属上访处置情况
    唐家波死亡善后工作结束后,平静了一段时间,但过后不久,死者家属和亲属又信访不断,提出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和要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反复认真作了解释说明,并作了明确回复,上级有关部门也对家属和亲属的上访给予了认真接待。由于没有达到他们的无理要求和目的,死者家属和亲属便采取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无理纠缠等一些违法行为,来混淆视听,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县里仍然在耐心细致地做死者家属和亲属的思想工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4/14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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