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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法院:当庭宣判《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 发布时间:2021-03-03 14:29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作者:肖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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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下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首起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人郑某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冬,郑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锡乡茅坪村 “对门窝”山场放置铁夹、自制套索等工具,捕获“寒鸡”2只,其中1只出售、1只自食。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湖南省关于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为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再次到“对门窝”山场放置铁夹,捕获野猪1头。经鉴定,郑某某猎捕的“寒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猎捕的野猪属国家三级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2只;又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野猪1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视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认定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该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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