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4年3月11日至5月16日,市委第十一巡察组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提级巡察。2024年6月28日,市委第十一巡察组集中反馈了巡察情况。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把巡察整改作为一次严肃的党内“政治体检”,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6月28日,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我院党组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等,自觉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巡察整改工作。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四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市委第十一巡察组提级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定期听取整改工作推进情况以及专项整改工作情况汇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检察自觉扎实做好巡察整改工作。
党组书记、检察长沈阳坚决扛牢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刻认识到抓好巡察整改是政治责任,是检验党组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上率下,带头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市委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巡察反馈问题上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自身问题整改的同时,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要通过巡察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机关党的建设,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截止2025年2月28日,巡察反馈的四大类13个方面42个具体问题,完成整改40个,阶段性完成整改2个。收到交办函(要求提供资料)9份,其中立行立改2件、交办信访件7件,已全部办结。
二、集中整改期内整改进展情况
(一)反馈问题: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方面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政治建设有差距。
问题(1):理论学习不全面、主责主业学用结合不够。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将政治理论学习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坚持“集中学+自主学”“线上学+线下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政治轮训、专题讲座、中检网等方式开展学习教育,内容涵盖政治理论知识、检察业务知识、党风廉政及纪律作风教育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是认真组织理论学习。2024年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集中学习12次,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4次,进行政治轮训21次,组织参加中检网院、湖南干部网络学院线上培训60余人次,干警个人积极自学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等应学尽学内容。
三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常态化开展实战实训、岗位练兵、同堂培训等,不断强化干警对主责主业的业务知识学习、对扫黑除恶、利剑护蕾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提升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2024年以来,开展同堂培训、庭审观摩、案例讲评、检察官联席会议等40余次,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十余次,参加培训干警300余人次。
问题(2):政绩观存在一定偏差。整改情况:一是树立正确监督理念。组织学习领会最高检的“一取消三不再”“三个管理”“三个善于”内涵要义,以实际行动践行正确政绩观,夯实工作作风,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二是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质效。制定《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方案》,高效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侦协办”作用,全程跟踪督导。2024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监督撤案32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监督质效。
三是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质效。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判,总结归纳刑事执行违法类型,发现某类刑事执行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普遍的,及时以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形式向违法单位提出,全程跟踪督导整改落实情况。2024年以来,向县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0余份,主要涉及判处财产刑未及时移动违法行为;向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主要涉及判处实刑未收监违法行为;向县看守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0余份,主要涉及管混押、未及时交付、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0余份,主要涉及调查评估未通知检察机关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质效。
四是加强检察建议审核力度。合理规划每月办案数量及办案类型,杜绝发类案检察建议。目前,民事审违发出检察建议28件,民事执违发出检察建议31件,行政非诉执行发出检察建议20件,行政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3件(含3件类案),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44件,均无类案群发现象,均无假案、注水案。
五是提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质效。针对党政机关及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情况,在抄送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不断推动纪、检衔接,实施联动、联防、联控、联治。2024年以来,共办理公职人员醉驾案件3件3人,起诉2件2人,不起诉1件1人。对不起诉案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单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严防公职人员等群体酒驾醉驾行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隐蔽等特点,对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线索进行了摸排。2024年5月20日,针对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问题向江华教育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注重跟踪督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和效果,相关问题已整改落实。2024年7月3日,行政检察在办理林业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系统梳理该类型案件出现的问题,剖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
问题(3):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不够彻底。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有关事项报告填报相关政策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培训,确保干警如实准确填报。2024年本院重大事项填报系统有情况的共49条,经市院甄别,均不属于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是强化学习,自查自纠。2024年7月对检察人员违规兼职任职和经商办企业相关监管文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集中学习。2024年8月对酒后驾车问题;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参与民间借贷;检察干警亲属具有律师身份、从事律师职业和执行任职回避情况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自查核查,发现1人存在在企业任法人代表情况,已督促其整改。
三是持续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2024年以来,针对全院纪律作风等情况形成考勤情况通报12份,发出督察通报8份。对瑕疵案件承办检察官开展谈话提醒4次;及时向上级院及县委政法委报告检察官被立案和处分情况,被立案5人和处分7人。
问题(4):司法为民有差距,对弱势群体权益维护不力。
整改情况:一是支持起诉不力问题。①积极引导支持起诉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跟踪执行情况。如对朱某某等7人申请与舒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后,多次电话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进。②建议法院多措并举采取执行措施,并于2024年10月18日与县法院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共同推进支持起诉案件执行工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推进支持起诉案件执行工作。2022年以来,除部分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未进入执行程序外,江华法院共立案执行支持起诉案件193件,其中,执行完毕15件,金额141360.16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分期履行或主动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89件,金额639207.55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13件,金额369510元;司法救助27件,金额47591元;正在执行49件,金额435212元。③探索新业态支持起诉,对支持起诉成功后确实难以执行到位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为杨某等8名大学生申请司法救助款12991元。
二是司法救助不及时,存在办理凑数案问题。坚持“救急、救困、应救必救”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永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依法履职。2024年12月2日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司法救助对象零疏漏。孙某某被性侵司法救助案已于2024年7月18日办结。截至12月25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的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工作情况,本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20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0.4万元,案均1.52万元,办理案件数及发放金额均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
问题(5):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意识不够强。
整改情况:一是根据上级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组织干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以更高站位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
二是设置专门扫黑除恶办公室,配齐配强扫黑除恶专业化力量,确定一名扫黑除恶信息联络员,指定专业、资深的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质效。严格按照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会商、提级把关的相关规定,实现精准定性,确保办案质效,实现打击成效。目前,办理涉恶团伙犯罪案件2件16人,经案件会商并报送上级院提级把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办理2件涉恶团伙犯罪案件中,通过严审细查,强化法律监督与执纪监督衔接,针对侦查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履职不力等问题,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4条,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2份,依法纠正侦查机关的侦查违法行为。我院将继续高站位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维护更高水平安全,保障更高水平发展。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有差距。
问题(6):存在构罪即捕、依靠经验办案的情况,导致捕后存疑不诉、捕后相对不诉、捕后被判轻缓刑案件频发。
整改情况:一是分管领导与员额检察官进行约谈,要求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理解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依法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摒弃构罪即捕的观念,加强学习,力戒靠经验办案的现象。2024年以来,共批准逮捕221人,无捕后存疑不诉、相对不诉、免刑等案件情况。对60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做到捕前分流和快诉办理,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做到繁简有别、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把握捕、诉、押的条件,可不诉的依法不起诉,对符合简易、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升了简易、速裁程序建议适用率,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做到宽严有度,节约司法资源,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对李某某绑架案的承办检察官金某某进行约谈,2024年10月9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部门已对承办检察官金某某(已退休)作免于处理决定。对申某某交通肇事案、蒋某某故意伤害案承办检察官蒋某某、黄某某(已退休)进行约谈。
二是刑检部门学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开展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及相关落实意见,就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同时,进一步促使员额检察官进一步精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摒弃构罪即捕即诉思维,确保办案质效。
问题(7):当捕不捕,当严不严。
整改情况:一是分管领导与员额检察官进行约谈,要求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理解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针对严重暴力、涉黑涉恶、性侵未成年,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依法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依法该捕即捕、该严则严。2024年以来,依法批捕起诉严重暴力、涉黑涉恶、性侵未成年,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犯罪案件32件59人,依法落实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确保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对游某某聚众斗殴案、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案件承办检察官侯某某、蒋某某、杨某进行约谈。
二是2024年4月1日,在参加完全省“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同堂培训会上,与县法院、县公安局进行交流,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等证据标准、量刑等达成共识,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标准,做到该捕即捕,当严则严,依法推进“利剑护蕾”等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问题(8):对已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或因求稳怕错,审查后没有变更强制措施。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学习。与县公安局认真学习贯彻《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严格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机制。刑检部门组织学习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开展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落实意见,就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
二是2024年1月至12月,本院共对蒋某聚众斗殴案、黄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55名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人,审查决定继续羁押或不变更强制措施53人。
三是对杨某、龙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承办检察官杨某某进行约谈。
3.起诉案件质量不够高。
问题(9):案件诉判不一,影响公诉的权威和质效。
整改情况:一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升案件审查和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能力。严格审查证据“三性”,突出审查重点,排除矛盾,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摘录内容真实全面,强化证据综合分析,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2024年,本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未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共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线索77条,确认瑕疵证据36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6份,收到回复36份,公安机关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和瑕疵证据已进行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针对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等法定情节容易产生诉判不一的关键点,加强对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等法定情节审查审核把关,确保依法规范适用。组织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严格按照《意见》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针对醉驾案件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认定,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认定。2024年以来,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132件132人,不起诉2件2人,提起公诉的醉驾案件量刑建议和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认定与法院判决认定一致,无因为认定有偏差导致撤回起诉、判免刑等现象。
三是针对“诉判不一”案件建立台账,对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程序规范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准确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集体讨论、监督把关作用,及时呈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抗前审查,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2024年以来,依法提出抗诉3件,已采纳2件。
四是对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张某拒不执行判决案、黄某某诈骗案等案件承办检察官卿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进行约谈。
4.案件办理实体、程序瑕疵仍有发生。
问题(10):未按规定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学习培训。2024年6月28日、9月20日、11月6日,刑检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促使承办人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提升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办案告知程序在法定告知时限内适用告知方式,依法将相关告知文书送达并听取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进行问题清单式管理提醒。2024年以来,案管部门依托智慧案管流程监控发现疑似告知程序、认罪认罚等案件方面问题线索61条,均已及时整改到位。
三是对未按规定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承办检察官蒋某某、侯某某进行约谈。
问题(11):对做无罪辩解的案件,对罪与非罪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发回重审时未提交部门集体讨论、提请检委会讨论。
整改情况:一是充分发挥“侦协办”作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性侵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7件,依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意见,把案件质量关口前移,确保办案质效。
二是对184件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均依法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督促、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三是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罪与非罪等重大实体问题等20余件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集体智慧把关作用,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针对罪与非罪、“诉判不一”案件建立台账,对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程序规范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准确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集体讨论、监督把关作用,及时呈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抗前审查,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2024年以来,依法提出抗诉3件,已采纳2件。
问题(12):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未对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整改情况: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做好履职办案“后半篇”文章,依法履职尽责到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4年以来,对起诉或不起诉、未成年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家长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40余份,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是强化未检综合履职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行业领域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0余份,全部被采纳,问题得到了整改。
三是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追索精神抚慰金和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民事案件支持起诉4件,全部被法院采纳和支持,并执行到位。
问题(13):遗漏或者错误认定法定情节的。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每季度刑事检察业务学习计划,2024年3月25日、4月10日、6月28日、9月20日、11月6日组织刑检部门干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两高一部”《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性侵犯罪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办案意见规定,促进干警业务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升案件审查和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能力。严格审查证据“三性”,突出审查重点,排除矛盾,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摘录内容真实全面,强化证据综合分析,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加强对主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审查审核,确保依法规范适用。针对醉驾案件自首、坦白等情节认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对李某某、蒋某绑架案的承办检察官金某某(已退休)进行约谈。2024年10月9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部门已对承办检察官金某某(已退休)作免予处理决定。
问题(14):认罪认罚未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刑检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促使承办人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提升程序公正意识,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按照办案告知程序在法定告知时限内适用告知方式,依法听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2024年以来,依托智慧案管流程监控发现疑似告知程序、认罪认罚等案件方面问题线索61条,均已整改到位。2024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176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429件。
三是对罗某某交通肇事案等案件承办检察官蒋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开展约谈。
问题(15):案卡填写不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业务部门干警的思想认识,对员额检察官开展案卡填录工作的培训、分析、指导,共开展案卡填录工作培训3次,参训60余人。
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案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对36个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确保干警熟悉并遵守填录要求。
三是加强对案卡填录的监督、检查、纠错。案管部门安排专人每天对案卡进行审核,做到“每日查、每日清”切实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对2021年以来的案卡进行了全面修正。向业务部门制发《案卡填录问题催办函》《案件质量监管季报》《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等60余份,督促指导办案人员规范填录案卡。经整改,案卡问题数大幅下降,从永州市检察院案管部门下发的《智慧案管自动检测疑似问题案卡清单》看,基本上未涉及本院。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卡错误填录已整改。
5.贯彻落实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够有力。
问题(16):监督内容多为程序性瑕疵,监督呈现浅表化。
整改情况:一是提升业务素质,以“自学+集中学”、典型案例讨论等方式,有针对性的提升业务能力。如组织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诉讼程序规定,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精准监督。2024年以来,书面纠正刑事审判违法监督10件,主要纠正法院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定送达期限、违法使用审理程序等问题,进一步实现精准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是挖掘案件深层次问题。已梳理省院、市院交办线索,办理民事执行纳失信名单、医疗保险交通事故领域案件8件,虚假诉讼案件3件,协助市院办理深层次监督案件1件,江华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1人,另发现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4件,已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已采纳5件决定再审(含医疗保险领域案件1件)。
三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联系,扩展深层次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并形成合力,将深层次监督案件做扎实。2024年10月8日办理县纪委监委移送立案执行法官毛昊在执行王志辉与张文卫、黄生任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民事执行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问题(17):监督质效不够高。
整改情况:一是侦查监督方面。充分发挥“侦协办”作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性侵未成年人、涉黑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7件,依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意见,把案件质量关口前移,确保办案质效。对184件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均依法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督促、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对罗某某强奸案的承办检察官蒋某某进行约谈。对宋某某强奸案,就宋某某另一起强奸案的犯罪事实,本院已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查清并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3日,县法院以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是刑事审判监督方面。针对“诉判不一”案件建立台账,对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程序规范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准确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集体讨论、监督把关作用,及时呈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抗前审查,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2024年以来,依法提出抗诉3件,已采纳2件。对罗某某交通肇事、陈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赵某某滥伐林木案等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约谈。
三是刑事执行监督方面。①对涉自由刑监督不到位问题,按照上级部署安排,开展清零行动。先后2次向县委政法委书面汇报本县判处实刑罪犯未收监的问题,争取支持,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单位召开了判处实刑罪犯未收监专项工作会议,并向县公安局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进行督导;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制发《法律监督函》《纠正违法通知书》等5份,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将判处实刑未收监罪犯及时收监。通过上述措施,本县判处实刑罪犯未收监从23人下降为8人,其中5人为因患病不宜羁押,看守所拒收;另有3人为公安机关已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的在逃人员。对罪犯黄某某2013年因滥伐林木被判处3年缓刑5年,但从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问题,本院向县法院制发《法律监督函》进行法律监督,县法院书面说明因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现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证实其自缓刑确定之日起没有违法犯罪,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且案件承办人因该案被纪律处分。经本院审查,县法院的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某某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②对涉财产刑监督不到位问题,向县法院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县法院回复盘某某等3人及遗漏的吕某某等9人均已立案执行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已整改到位。2024年12月13日,本院与江华县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与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规定》,防止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驻所检察监督方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履职,2024年12月8日与县看守所联合下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履职成效;通过“一看二巡三查四记”的方式开展派驻检察,加强驻所检察监督。通过整改,驻所检察室发现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违规传纸条串供深层次监督问题,对看守所配置的医务工作人员没有资质、看守所警力不足等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问题(18):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短板。
整改情况:一是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规范运行、妥善管理。不定期在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共享群发布督促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督促相关部门本年度录入397条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对前期因两法衔接平台不畅导致未对何化计作出处理的问题。2023年12月4日,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检察意见;同年12月18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何化计作出行政处罚,并邮寄送达本人。
三是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信息有误的问题。2024年1月9日,本院行政案件承办人向江华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口头建议,建议其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刑事侦查卷一并移送本院。该大队法制办股长口头回复采纳,并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了办案人员。
四是对本院刑检部门因未收到上级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考核通知,部分刑检检察官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主动配合不够的问题。本院于2023年11月25日发布《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2024年3月20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召开部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至此全市行刑反向衔接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本院严格落实该机制,督促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协作,明确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跨部门协作会议,若本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逐级请示至省院,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6.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
问题(19):中心组学习不够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制定学习计划并开展学习,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研讨发言人等具体内容。根据中心组学习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完成了既定学习计划和意识形态、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等内容的学习。
二是按程序规范开展研讨交流,将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三是规范资料收集与整理,对会议交流发言材料及相关学习资料进行了收集归档,确保各项工作严谨规范。2024年以来,共开展中心组学习16次,均严格按“六个”环节要求进行。
问题(20):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不深入。
整改情况:一是整理完善意识形态相关制度,形成意识形态制度汇编,严格抓好落实。2024年以来,召开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意识形态联席会议7次,传达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研究意识形态风险隐患工作、学习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文件精神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对照省院对怀化市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总结并汇报本院2024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制定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2024年签发宣传信息发布审批表30余份,均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审批制度。
三是制定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理方案,提前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排查,研究讨论涉检舆情的网络热点和舆论风向,及时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论监管。如对刘胄赟强奸案,严格执行“三同步”要求,制定了舆情防控预案,并及时向市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报告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问题(21):保密意识不够强。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意识形态保密等相关制度,整理并形成意识形态保密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严格抓好落实,加强对涉意识形态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力度,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定密管理。
二是加强保密工作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了管理台账,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保密检查情况记录,相关责任人员填报好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确保保密工作规定落实到位。
三是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保密工作提示及学习资料、组织召开保密知识专题培训会、观看保密教育片、检察长讲保密专题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警保密意识,压实保密工作责任,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
问题(22):部分班子成员未将意识形态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提醒。在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述职工作开展之前,提醒班子成员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及述职述廉报告的必报内容。
二是加强审核。加强对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或述职述廉报告的审核力度,对报告中遗漏意识形态工作的,做好督促。2024年度班子成员均已将意识形态工作履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告中进行了说明和报告。
问题(23):报备报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完善举办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审批报备制度,严格落实报备报批程序。邀请县外专家教授等前来授课,事前将授课人、授课对象、授课时间、授课内容、听课人数等授课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二是制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正负面清单。对重大事项等重点工作应当报批报备的相关内容列出清单,明确要求,确保权责清晰。2024年以来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重大专项活动、重大涉检舆情和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市院、县委请示报告共计10余次。
(二)反馈问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有缺失,全面从严治党管党治检不够有力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差距。
问题(24):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制定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明确班子成员责任分工;建立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
二是抓好责任落实。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针对廉政、履职风险点进行排查并明确排查清单和防控措施,制定廉政履职风险防控手册。2024年共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组会议6次,把“一岗双责”作为廉政专题和谈心谈话主要内容;对新提任(职级晋升)干警开展任前谈话4人次,进一步增强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全面激发干警担当履职尽责;针对案件督察暴露出来的问题,党组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开展约谈,共诫勉谈话6人,批评教育6人。建立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
问题(25):机关作风建设有差距。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措施,营造良好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二是修改完善《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扎实开展纪律作风教育,促使全体干警将遵规守纪成为自觉习惯,为全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作风保障。常态化对全院干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检务督察,2024年以来,针对全院纪律作风、考勤管理等情况发出督察通报20份。
8.执行财经纪律不够严。
问题(26):违规全额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整改情况:一是立行立改,清查退缴。2024年8月,已收回2020、2021年超标准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22.22万元,退款已缴纳至本院在长沙银行开设的特设账户,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单位资金上缴财政管理的有关通知》要求,把资金上缴省国库。
二是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根据巡察整改反馈意见,主动要求干警退回2018、2019两年超标准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目前已收到45人退款22.69万元。
三是加强学习,规范管理。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人事部 财政部<公务员工资改革实施办法>》《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实施意见》及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规范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如:2024年发放的司法绩效考核奖金,本院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程序和标准发放、干警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的调整也经过县委组织部审批。
问题(27):附件资料不齐报账。
整改情况:一是2021年支付8人检务通通信费用3.04万元,未附人员名单:经查询会计凭证,实际支付为7人通信费用,领取名单因交接问题未及时装订到会计凭证中,现已将领取表粘贴到会计凭证中。
二是2022年11月参加市院文艺汇演节目编排费6.7万元,没有节目编排支出明细:2022年,根据市检察院通知要求,每个县区院须选送1至2个节目参加市检察院组织的2023年元旦文艺汇演,为此,本院报送了情景歌舞《瑶寨欢歌》和情景剧《情到深处》两个节目。为保证演出效果,本院聘请了专业人员负责节目编排,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表演结束后,本院报送的节目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分别获得了一等奖、二等奖。因节目编制负责人未及时将相关费用支出明细交院财务,致会计凭证中附件缺失。现本院已取得了节目编制费用明细,并将相关明细粘贴到会计凭证中。
三是2022年6月支付永州天元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1.6万元资产清查费用,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安排,本院聘请了永州天元会计事务所对统管后的资产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因时间紧、任务重,加上事务所未告知是否开通了电子卖场,本院就选择了线下签订服务协议。2024年,本院开展的相类似事项均按规定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如12309项目招标代理、预结算评审等。
四是2022年12月支付购买办公用品6286元,报账发票无证明人签字:每年的12月份是本院集中报账高峰时期,因报账票据量大,报账时间有限,故财务人员在审核时容易出现疏忽的情况,没有发现存在的一些小瑕疵,以致出现报账发票无证明人签字的问题。本院已按要求完善了相关的签字手续。
五是2024年“春节”退休老干慰问报账凭证无领款人签字:因退休老干部春节慰问金需要通过现金发放,本院干警无法垫付大额现金,须通过单位预付款到干警提现后才能发放,加上退休老干部数量较多,居住地点比较分散,须逐人现场走访慰问,导致慰问金发放时间持续过长,签字完成的慰问金发放表无法及时提供给财务装订进入会计凭证。目前已将完成签字的发放表粘贴到会计凭证中。
六是2021年12月支付永州冲锋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党建微视频拍摄费用2万元,没有方案、支出明细等附件资料:因冲锋号公司拍摄完成后,没有及时将相关方案、支出明细交给本院,造成本院会计凭证中仅有合同和发票。公司已将拍摄微视频的方案和相关支出明细提供给本院,相关资料粘也已贴到会计凭证中。
七是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①多次组织参加省财政厅或上级院举办的财务培训和比赛,如参加第一届全省检察机关检务保障业务职业技能竞赛;②认真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及解释》《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的通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精神,学懂弄通相关政策;三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检务保障系统手册》,通过检务保障系统录入差旅费报销单和通用报销单,实行“线上+线下”审批,同时接受省检察院监督,规范了日常报账流程,把好票据审核关,完善报账票据相关手续。2024年以来,通过检务保障系统录入报销单723笔,金额649.69万元。
问题(28):单位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
整改情况:一是2013年9月通过县采购中心购置办公用电梯2台,金额49万元,由于公司税票一直未收到,导致固定资产无法入账,造成账实不符。2024年5月,本院已取得电梯发票,并完成与县采购中心对账,对已支付部分资金进行往来账核销和固定资产登记的账务处理,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12月本院已向县政府申请资金用于支付质保金2.28万元,至此,该笔往来款已全部结清。
二是2013年退休干警黄某某于2016年5月从单位借款5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借款至2024年5月15日未结清。2016年本院刚刚搬迁到新院办公不久,施工方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到本院追讨工资,本院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经与施工方协商,由本院当时负责基建工作的退休干警黄桂华向院里借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待工程结算时与施工方结算,因施工方原因该项工程至今未完成结算,导致黄某某借款无法及时核销。本院已对该借款进行了核实,找到了相关凭证,该借款已用于支付扫尾工程工资及材料等相关支出,多次与施工方沟通,分别于2024年11月13日、12月23日两次发函要求施工方尽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待结算时将此款转为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
三是举一反三,加强往来账目清理。目前,本院已完成往来款的清理,并制作了《往来款整改情况表》,根据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清偿、调账等措施,并对部分往来款进行了调账核销。
9.内控制度执行不够有力。
问题(29):案件质量监管不到位。
整改情况:一是对2023年以来判决的407件案件,进行回头看,就评为瑕疵、不合格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整改。
二是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和检委会运行和议案议事流程,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检委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中的集体智慧、指导作用,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每季度组织全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案件质量讲评会,开展案件质量讲评3次,对本院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和全市其他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讲评。对案件质量评查反复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移交检务督察部门处理3件5人次。
四是制定本院“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案件管理工作方案及案件管理工作通报机制,运用考评和追责问责机制,倒逼承办人提升办案质效。对评定为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明确责任,限期整改。2024年上级院对本院30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均为合格案件,无瑕疵、不合格案件。永州市检察院案管部门下发的《案件质量监管提示》也基本未涉及本院。
问题(30):涉案款物管理不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规定》,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体系,将涉案款物管理是否规范纳入案件质量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管理主要管理部门是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其他业务部门负有配合协助的职责。
二是组织专人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理排查,未发现涉案款物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涉案款物管理规定,2024年7月22日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及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扣押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认真吸取湖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承办人未按涉案款物流程违规操作的教训,2024年仅办理何新颖受贿、徇私枉法案,涉案款42.2万元。本院严格按照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做到规范管理。
问题(31):检务督察不深入。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案件办理情况督察。开展案件专项检务督察,对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的相关情况启动督察程序,通过检务督察及时纠偏修正,向上级院汇报案件督察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对违反工作纪律、作风纪律、廉洁纪律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并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处分决定,同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处分决定书向县委政法委及市检察院请示报告。2024年向上级院和县委政法委汇报案件督察情况5次。
二是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围绕质量与效果、作风与纪律、巡视与整改等重点,强化对执法办案、纪律作风、检察事务的督察,对履职尽责、检察权行使、案件质量定期督察。2024年以来,针对全院纪律作风等情况形成考勤情况通报12份,发出作风纪律督察通报8份。
三是加强督察结果运用。坚持奖惩结合,将督察结果纳入2024年司法绩效考核评价依据,对出现了案件检务督察情况的6名检察官在司法绩效考核中未予评优评先,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
问题(32):“三个规定”填报工作落实不够有效。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对“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填报工作进行专题培训1次,组织干警学习《“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正负面清单》《关于完整准确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点难点问题的答复意见》等内容,切实提高“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质效,避免零填报、杜绝凑数填报。
二是强化填报工作督促。坚决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要求全体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选择性记录。2024年,本院重大事项填报系统有情况的共49条,经市院甄别,均不属于违法违纪的情况。
(三)反馈问题: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有差距
10.“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够规范。
问题(33):篮球场增加工程支出无院党组会议记录。
整改情况:2019年9月份修建篮球场合同价为537215元,实际支付工程款603536.57元,增加工程支出66329.59元,无院党组会议记录。一是组织学习“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提高思想认识。
二是2024年7月修订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重大项目投资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严格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并邀请纪检组参加院党组会,如2024年实施的五六楼装修工程、12309项目建设等。
三是对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督促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
问题(34):重要制度不经党组会研究讨论决定。
整改情况:一是2024年7月修订完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洁风险管控等方面重要制度的制定列入党组议事决策内容。
二是发挥党组领导作用,党组会已对修订完善的扫黑除恶等9项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正式印发,做好了会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1.重业务轻党建。
问题(35):对党建工作重视、认识不够。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组履行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2024年召开院党组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会议2次,制定党建工作要点、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
二是配齐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全体党员及各支部全力配合做好换届工作。经党员大会选举及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由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沈某、余某某5名同志组成新一届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总支部委员会。沈某同志任党总支书记,刘某某同志任党总支副书记;余某某同志为组织委员,宁某某同志为纪律委员,朱某某同志为宣传委员。刘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3名同志组成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支部委员会,刘某某同志任书记,余某某同志为组织委员,张某某同志为纪律委员及宣传委员。
三是规范支部日常运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一月一课一片一实践”主题党日活动12次,谈心谈话8次6人。
四是强化教育培训力度。制定年度政治轮训计划,选派党务干部4人次参加省、市党务培训,并严格落实省、市院关于检察教育培训传学讲学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接续培训传学讲学会,重点领学《党员管理工作实务》《党支部工作实务》《执法监督实务》等内容,提高党务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
问题(36):党建引领效果不佳。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分别以“光影铸魂”、文明创建、检企共建、法治进校园等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特别是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利剑护蕾”等专项行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现“党建+业务”融合,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二是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理念,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来, 在大局中找准位置、在服务中争取主动。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加强支部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抓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树立了未检工作、司法救助等“党建+业务”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构建了“党建+检察服务”模式,打通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将检察工作更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局。
问题(37):离退休支部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退休干部支部党组织建设,通过举行座谈会、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参与政法“五老”调解等方式,规范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内组织生活。
二是加强退休干部支部的党费管理,按要求收缴上交党费,并按规定使用。
三是发挥党总支、联系院领导对退休干部支部的指导管理作用,督促党支部规范开展组织生活。
问题(38):支部手册记录不规范。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组织活动,明确专人负责支部手册,坚持抓好党的组织生活的落实,做好详实的记录,确保支部手册记录真实、规范。
二是完善资料整理,对“双述双评”等相关已开展但未完整记录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是党总支、分管联系院领导加强对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联系和监督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四是选派党务干部4人次参加省、市党务培训,加强党务工作学习,提升党务工作者水平。如开展《党员管理工作实务》接续培训、传学讲学等。
12.干部队伍建设有短板。
问题(39):驻所检察室履职能力欠缺。
整改情况:一是增配了一名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四级高级员额检察官作为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专职检察官,有效提升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配备。
二是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工作人员进行了看守所检察业务的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三是完善驻所检察工作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日常履职等内容,落实驻所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工作留痕,提升履职成效。
问题(40):检察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
整改情况:一是办理检察官入额3名,招录检察官助理1名,增强队伍力量,检察官结构逐步得到改善。目前,共有员额检察官16人,50岁及以上的7人,占比46.7%,下降幅度达10%,41-49岁的5人,占比26.7%,31-40岁的4人,占比26.7%,其中“90后”1人。
二是公开招录,强化队伍力量。2025年公务员招录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2人,检察技术人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2人;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人;进一步充实检察队伍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后备力量,为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问题(41):干部长期违规抽调。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对干部借调抽调等相关文件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
二是加强与县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衔接,严格规范相关程序,完善干部抽调工作手续,2024年抽调外出配合工作的3人(次)均有相关部门的文件。
(四)反馈问题:落实巡察整改不够彻底
13.问题(42):2020年市检察院党组第一巡察组反馈18个问题完成17个,还有1个老院子拆迁安置问题暂未完成。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组成工作专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沟通,在安佳公司破产程序的处置工作中,将本院拆迁安置户的安置放在优先位置,维护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参加府院联动会议并汇报情况1次,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安佳公司现场办公会议1次。
二是加强与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联系,掌握进度和情况,已开展工作联系衔接4次。及时与拆迁安置户进行沟通协调,通报安佳公司破产的相关进度和情况,传达相关工作动态,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是加强与县委县政府的汇报力度,在未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尽力解决过渡安置费问题,从县财政争取原办案返回款,经院党组研究,2024年12月已垫付了2024年的过渡安置费24万元。
三、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不断深入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迈上新台阶。
(一)持续提升政治能力。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巡察整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以党的政治理论统领基层党建、检察业务等各项工作。
(二)持续强化整改力度。围绕全面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切实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和提升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和“回潮”。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对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要求,持续跟踪督办,定期了解进度,确保按照既定工作计划加快整改,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放手,不达到标准不销号。
(三)持续抓好建章立制。坚持整改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既落实“当下改”的措施,更注重形成“长久立”的机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笼子,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动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整改工作中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坚决抓好落实,通过认真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夯实党的战斗堡垒,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746—2322070;电子邮箱:jhxjcy@163.com。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