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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23 09:32
  • 来源: 江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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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11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3      

江华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法律、法规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单位和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和社区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八条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局应将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三)县卫健局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县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环卫公用设施及城区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监督管理;

(六)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县委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九)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提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一)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县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广场、绿地、公园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二)城区的街道由所在单位和社区负责;    

(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县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其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社区)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

(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六)宾馆、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七)养殖场、饲养场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五条  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二十条  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爱卫办聘任,并报上级爱卫办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二十二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江华县卫生健康局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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