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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 发布时间:2021-09-28 16:52
  • 来源: 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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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股室

责任人

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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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范围内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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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暂免征收微小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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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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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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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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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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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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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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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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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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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备注: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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