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责任股室 |
责任人 |
1 |
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王满清 0746-2321397 |
2 |
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1.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企业意向等,允许设置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5种供应年期或“先租后让”。2.允许租赁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不动产登记。3.对于缩短供应年期或“先租后让”供应方式,企业用地成本相比最高年期可大幅减少80%至3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 |
土地储备中心 |
苏勇 0746-2321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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