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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2016-12-11 16:07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作者:江华瑶族自治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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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2-0703-2016-002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改价检处[2016]2

 

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长征路

联系方式:

根据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2016年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永发改价监检字[2016]2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328日至20165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知如下:

经查实:

1、      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731日期间,在收取尿常规检验费(机器法)的同时,又收取了尿液分析8.00/人.次,计多收人民币27784.00元。

2、      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住院病人进行血糖床旁检测、外科手术(已含血糖试纸、纱布绷带等一次性材料)时,又向部分住院病人收取了血糖试纸、纱布绷带等一次性材料费,合计金额28953.08元。

3、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2007]14号)文件规定20151月1日至12月31日向住院病人收取尿常规机器法检验费的同时,又收取了尿常规(手工法)检验费3.00元/人.次共收取尿常规(手工法)检验费10878.00元。

4、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部分住院病人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又分别收取了10元/人、15.00元/人的I级护理费,计多收I级护理费22645.00元。

5、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内一科分别以8.00元/天、15元/天的标准,向部分住院病人收取住院费一天,计多收人民币20880.00元。

以上项合计多收人民币111140.08元。

案件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为证。鉴于你单位实际情况,案审委员会讨论,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原则。

你单位分解收费项目和重复收取医疗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50000.00元,上缴县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共计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发改委罚没款帐户,收款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江华支行,帐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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