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002-0703-2020-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发改罚字[ 2020]2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竹林村委会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竹林村委会
法人代表: 略 性别: 略 年龄: 略
身份证号码:略
住址:略
当事人在 2015年6月实施大圩镇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工程未依法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单位认为:当事人在 2015年6月实施大圩镇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
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罚款(¥3150.00元);2、将行政处罚结果报县纪委,由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追责;3、暂停财政性资金拨付。4、鉴于该工程已完成,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工程造价由县相关部门按我县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组织评审,严格控制把关。待合理价审定后,报县财政或审计组织结算审核(审计),最后以审核(审计)结论支付工程款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收费局,地址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111号县财政局办公大楼内。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发改委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