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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05-29 19:17
  • 来源: 江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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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2-0703-2020-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发改罚字[ 2020]2

当事人:

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大圩镇竹林村委会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大圩镇竹林村委会   

法人代表: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当事人在 20156月实施大圩镇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工程未依法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单位认为:当事人在 20156月实施大圩镇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45万元的仕林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体老板杨雪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罚款(¥3150.00元);2、将行政处罚结果报县纪委,由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追责;3、暂停财政性资金拨付。4鉴于该工程已完成,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工程造价由县相关部门按我县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组织评审,严格控制把关。待合理价审定后,报县财政或审计组织结算审核(审计),最后以审核(审计)结论支付工程款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收费局,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111号县财政局办公大楼内。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发改委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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