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分享到:
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实施河路口镇大哑漕矿(南片区)复绿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06-11 10:06
  • 来源: 江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 作者:
  • 字体【      】

K0002-0703-2020-0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发改罚字[ 2020]1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329号   

法人代表: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82

当事人在 201810月实施河路口镇大哑漕矿(南片区)复绿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330万元的河路口镇矿区复绿工程(含县园林建设管理局实施的北片区,预算投资约130万元)涉嫌拆分规避招标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工程未依法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330万元的河路口镇矿区复绿工程拆分规避招标,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单位认为:当事人在 201810月实施河路口镇大哑漕矿山(南片区)复绿工程中,未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将本应招标的、投资约330万元的河路口镇矿区复绿工程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罚款(¥14210.00元);2、将行政处罚结果报县纪、监委,由县纪、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追责;3、暂停财政性资金拨付。鉴于该工程已完成,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工程造价由县相关部门按我县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组织评审,严格控制把关,最终按评审意见结付工程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收费局,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111号县财政局办公大楼内。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发改委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206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