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002-0702-2020-138
江发改价函[2020]6号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江华瑶族自治县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码市金龙商业城小区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请你公司遵照上述条款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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