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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江发改价函[2020]5号文件的 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15 21:50
  • 来源: 江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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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2-0702-2020-219

江发改价[2020]14号

关于停止执行江发改价函[2020]5文件的通知

江华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关于对双龙幸福城项目车位租金等费用备案的批复(江发改价函[2020]5)文件是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文件精神对你公司进行的批复,是符合当时政策的。2020年10月25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予以印发,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新办法为准。由于我局江发改价函[2020]5文件与新办法不一致,因此2021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你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局江发改价函[2020]5文件,江发改价函[2020]5文件废止后,你公司应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文件印发的新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特此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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