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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继超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决定
  • 发布时间:2018-08-03 10:38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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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食工质案处字〔2018115

对陈继超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继超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M2AKBX5

经营场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68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销售。

 

20182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现场销售的立仁鸡汁豆干(生产者:平江县立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217日)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经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检测,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上述所检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44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8121,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颠覆食品商行100/件的价格购进立仁鸡汁豆干”2件共10公斤 (生产者:平江县立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217日)。并将上述食品投放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进行销售。截至20184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721637722-107C)送达给当事人时,除抽检0.27公斤,该批次立仁鸡汁豆干己售8.93公斤,剩余0.8公斤全部查封,销售单价32/公斤,销售金额285.76元,共获利285.76元,其获利视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1份和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2份、与我局签订的《食品检验(委托)合同》1份。第一,证明该检测机构主体合法的事实;第二,证明我局委托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验的事实。

2. 2018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及购买抽样样品小票复印件1份。第一,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立仁鸡汁豆干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第二,证明抽检产品的生产时间、批次、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32018321日《检验报告》(721637722-107C)、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立仁鸡汁豆干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4. 201844日《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价》各1份。第一,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第二,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第三、证明立仁鸡汁豆干 食品库存数量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5.20184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第一、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第二、证明立仁鸡汁豆干食品库存数量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6.2018528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不合格立仁鸡汁豆干食品以及该食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颠覆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及立仁鸡汁豆干检验报告(2018311日生产批次)影印件各1份;平江县立仁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第一: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立仁鸡汁豆干食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的事实;第二: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查验义务的事实;第三,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立仁鸡汁豆干商品入库单影印件1份,证明上立仁鸡汁豆干食品进货渠道、销售价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陈继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陈继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手印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于20186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江食工质听告字〔2018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食工质罚告字〔20189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610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我店产品(挤压糕点)脱氢乙酸不合格事宜的回复》,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1.产品包装上清晰的标注了产品标准(DBS43/002-2012);该地方标准DBS43/002-2012《挤压糕点》现行有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还没发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该地方标准(DBS43/002-2012)适用于该产品。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 年第 23 号)虽然明确将挤压糕点归属糕点范围。但是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未出台,平江县立仁食品厂的产品标准(DBS43/002-2012)湖南省没有声明作废,DBS43/002是“产品标准”,GB2760是“添加剂使用标准”,二者没有从属关系;况且该“产品标准”中已引用“添加剂使用标准”。3.平江县立仁食品厂产品标准(DBS43/002-2017)中第3.6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中式糕点”和相关公告的规定;而且根据GB 2760-2014中第4条规定“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查GB 2760-2014,脱氢乙酸其最大使用量为“0.5g/Kg”,而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出的结果为“0.217g/Kg”,故该产品中的脱氢乙酸含量符合要求。因此恳请我局给于澄清事实,免于对当事人的公告和处罚。经复核,其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本局不予采纳,理由有:1. DBS43/002-2012已经于2017121日被DBS43/002-2017替代,被抽检“鸡汁豆干”生产日期为20171217日,检验依据未按照DBS43/002-2012进行判定。2.DBS43/002-2017明确定义挤压糕点是以“小麦粉为主原料,豆粉……为辅料”。而“立仁鸡汁豆干”包装标识中的配料表为“黄豆粉、小麦粉……”。也即表明黄豆粉在 “立仁鸡汁豆干”产品中不是辅料是主料,加上该产品名称为“立仁鸡汁豆干”,故我局委托检验公司不认同将该产品归类挤压糕点,而按非发酵豆制品归类进行检测。3.按照 GB 2760-2014标准中,非发酵豆制品类中不得检出脱氢乙酸。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数量少,并能提供进货票据,来源合法且不知晓为不合格食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减轻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减轻处罚情节: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风险性低,来源合法,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减轻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次定为违法情节符合一级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02万元罚款的处罚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立仁鸡汁豆干”0.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285.76元;

3.6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账户:1、收款人全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营业部,账号:430015800710599988882、收款人全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187419010400086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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