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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康济民大药房销售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 发布时间:2018-10-05 10:20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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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工质案处字〔2018〕175号

                                                          

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康济民大药房

销售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康济民大药房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金国月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移民安置点C区1-5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LNDTH80

经营范围:西药、中成药、处方药、非处方药、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婴幼儿用品、保健用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日用品、百货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康济民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妇炎康复咀嚼片”3盒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对过期药品依法进行了扣押,2018年9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4日从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妇炎康复咀嚼片”3盒(生产商: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227,生产日期:2016年08月16日,产品批号:160801,有效期至:2018年07月,进价6元/盒,售价25元/盒);至2018年9月3日止,当事人销售的“妇炎康复咀嚼片”3盒已超过有效期,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75元,药品过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一、2018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过期药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妇炎康复咀嚼片”的数量、零售标价和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二、2018年9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扣押决定书》1份和《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妇炎康复咀嚼片”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三、2018年9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妇炎康复咀嚼片”的产品来源、进销价格和库存数量等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五、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验清单1份、供应商资质复印件2份,证明产品来源、进销价格和库存数量等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食工质罚告字[2018]17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没有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本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过期药品“妇炎康复咀嚼片”3盒; 2.罚款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帐户:收款人全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县支行,账号:1874190104000866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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