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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蒲瑞珠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决定
  • 发布时间:2018-11-29 11:18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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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食工质案处字〔2018126

蒲瑞珠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蒲瑞珠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家里福购物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M124C9H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3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日用品、日化、家用电器、服装、鞋类、手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眼镜、手机、金银首饰、文化体育用品零售;柜台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2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家里福购物广场现场销售的盐焗鸡爪(生产者:莘县童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201日)预包装食品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上述所检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411日立案调查。2018430日,对现场销售的西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上述所检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1822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阿彪食品商行购进了2盐焗鸡爪,每件200个,400个,进货单价0.75/个,共300元;截至2018411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721637722-86C)送达给当事人时,除抽检的15个和剩余354个以外,已销售31销售单价为1/销售金额为31元。2018411日,我局依法对剩余354盐焗鸡爪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江食工质查扣[2018]324号)另查明,当事人2018424日在桂林市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蔬菜区A1-6-50号秦小云购进了1西芹,39.5公斤,进货单价5.6/公斤,共221并将上述食品投放于当事人经营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家里福购物广场进行销售。截至2018528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721638850-30C)送达给当事人时,该批次西芹除抽检的0.448公斤外,其余的39.05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5.8/公斤,销售金额226.5元。上述食品总销售金额为257.5元,共获利257.5元,其获利视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以上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1份和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2份、与我局签订的《食品检验(委托)合同》1份。第一,证明该检测机构主体合法的事实;第二,证明我局委托品升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检验的事实。

2. 2018228日、4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2份及购买抽样样品小票复印件2份。第一,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盐焗鸡爪 西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第二,证明抽检产品的生产时间、批次、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32018319日《检验报告》(721637722-86C1份、2018521日《检验报告》(721638850-30C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盐焗鸡爪 西芹食品不合

格的事实。

4. 2018411日《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价》各1份。第一,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721637722-86C)送达当事人的事实;第二,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扣押决定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第三、证明盐焗鸡爪食品库存数量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5.  2018528日《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价》各1份。第一,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721638850-30C)送达当事人的事实;第二,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第三、证明西芹食品库存数量的事实。

6.2018411日、5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及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第一、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第二、证明盐焗鸡爪 西芹食品库存数量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7.201867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不合格盐焗鸡爪 西芹食品以及该食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阿彪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行销货凭证以及莘县童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盐焗鸡爪的产品检验报告影印件各1份;秦小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购货票据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盐焗鸡爪 西芹食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盐焗鸡爪 西芹商品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批次食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销售价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蒲瑞珠(江华瑶族自治县家里福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蒲瑞珠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身份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蒲瑞珠(江华瑶族自治县家里福购物广场)《委托书》及卜旅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卜旅军处理有关食品抽检结果事宜及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上证据均有被委托人卜旅军签字并加盖手印证明。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于20186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江食工质听告字〔20189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食工质罚告字〔201810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710日向我局书面提出减少处罚的申请,其依据是在进货履行了索票索据,符合食品管理的程序。本局经复核认为已在201868日下达给当事人的告知书中将上述理由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理由重复,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数量少,并能提供进货票据,来源合法且不知晓为不合格食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节《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减轻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减轻处罚情节: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风险性低,来源合法,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参照《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减轻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次定为违法情节符合一级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不足1万元,02万元罚款的处罚基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食品“盐焗鸡爪”354个;

2.没收违法所得257.5元;

3.6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625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账户:1、收款人全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营业部,账号:430015800710599988882、收款人全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187419010400086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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