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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8-2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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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2-0201-2018-007

 

 

 

 

江发改提复字[2018]1A

 

关于对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蒋晓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厅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156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三、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我委工作人员加强了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和巡查,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向各大药店和连锁药店发放了《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但现在同一种药品,生产产家较多,剂量、包装、进销渠道等各不一样,导致药品销售价格高低不一,主要还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四、对生产厂家和零售药店统一规范出厂价和市场价格,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此权限,我县也无药品生产厂家,只能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督促零售药店对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尽量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合理制定药品销售价格,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您对发改委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852

分管领导:张金泉

承办人:吴殿彪

   

抄送:县政协办公室2份,县政府办公室2

联系单位及电话: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2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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