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31号
JHDR-2021-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在全县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巩固和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奋力建设绿色瑶都。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县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按永州市的政策和规定等处理。
(二)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强化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该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其他情形。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范围。
(二)明确案件线索的来源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县人民政府作为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具体见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表),负责启动赔偿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损害赔偿和提起诉讼工作。损害行为赔偿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跨县(市、区)、管理区行政区域的,报请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县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赔偿义务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启动赔偿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应迅速提出意见或工作方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并报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对损害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下、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专家可以从部门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意见负责。
3.赔偿磋商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案情比较复杂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组织沟通交流。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
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
(1)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2)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3)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4)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5)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4.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管。
(2)生态修复监督。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5.修复效果评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工作内容可以在赔偿协议中予以规定,费用根据规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6.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案例。2021年11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单位至少办结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城管局至少办结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情况。
(二)加强业务指导。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强化统筹调度,整体推进我县改革工作深入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对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我县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对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的同时,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保障改革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各方面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公众参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四)加强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按永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确保上级提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到位见效。
(五)严格落实责任。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给予奖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