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全面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统筹部署,精准施策,全面做好农村住房动态排查、动态改造、动态保障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助推乡村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逐步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和巡查,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农户新(改)建房屋应及时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按照施工图施工,选择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和危房改造方式,稳定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合理引导农户多渠道解决住房安全保障,就地取材降低建房成本,切实减轻建房群众负担。
3.坚持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鉴定为C、D级危房或无房的,应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农户应及时制定改造方案、积极筹措资金、主动投工投劳实施改造,全过程参与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
4.坚持提升品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充分体现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着力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范围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和一般户给予支持。
(二)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合理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C级危房原则上实施修缮加固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取统建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含五保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乡镇可适当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分类补助标准及建房要求
(一)分类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根据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类型实行差异化分类补助政策,具体分类补助标准根据省厅下达的年度计划补助资金和实施完成情况确定。
1.新建类: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等补助3-4.5万元/户,其他脱贫户补助1-1.5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2-2.5万元/户,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补助1.5-2万元/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1.3-1.5万元/户,一般户补助1-1.2万元/户。
2.修缮加固类: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等补助1-1.5万元/户,其他脱贫户补助0.5-1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补助0.8-1万元/户,一般户补助0.5-0.8万元/户。
竣工验收时由农户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量结算清单,经乡镇和村委会现场验收人员核实并签字后,与建房档案一并报送县危改办审定,按程序核发补助资金。工程造价低于以上分类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二)建房面积及改造标准
坚持保障基本居住安全的原则,引导农户量力而行、理性建房,合理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新建类住房面积(含辅助性用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人户20-60平方米;2人户30-80平方米;3人户40-10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超过30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需要兜底保障的特困户,可由政府或村委会采取统建代建方式解决,建房面积按下限标准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房审批制度,建房占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面积占地或违法建房,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2年内不得扩面加层,不得超标准豪华装修。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确保农户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合理设置厨房和卫生厕所,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住建部门编制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参考图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户结合今后发展需要合理选用或科学制定设计方案。各乡镇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村庄风貌管控,与传统村落保护、乡村旅游开发等工作相结合,整合政策和资源,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全面提升改造效果。
四、对象认定及申报实施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乡镇组织对各村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动态监管,发现住房安全存在隐患的,及时报县住建局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属C级、D级危房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无房户或现有安全住房拥挤不能满足基本住房保障的,由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经评议认可后按无房户申报危房改造。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各乡镇各村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政策咨询和信访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一)农户申请
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居住在C、D级危房或无房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积极申报实施危房改造。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由村委会(社区)督促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未拆除的危房要挂警示牌标识。分散供养五保户无安全住房的可根据本人愿意申报实施改造(新建房屋由村委会代建且产权归村集体),也可通过投亲靠友或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保障,不能自行解决住房保障的由乡镇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安置入住敬老院或五保之家。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以户主身份申报,贫困农户基本信息要与《湖南省防返贫监测与管理平台》系统信息一致,户籍信息不一致的需整改后再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申报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工商登记及公职人员信息情况,另有安全住房的、有消费型小车或营运性车辆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不得重复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灾损情况证明),但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申报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经查实不符合政策的,取消危房改造指标,已享受补助的由乡镇和村委会负责追缴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应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村支两委干部和5名以上村民代表开展村级评议。村级评议要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无房户基本信息,对恶意分户并户导致住房无保障的、子女有房老人住房无保障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单独分户的老人户应结合义务赡养人住房情况认定其住房保障问题,老人住房无保障的应责成其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三)联合审核
县住建局会同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初审通过的申报名单开展联合审核,对近两年分户申报危房改造的进行重点审核,防止不符合政策的农户通过突击分户建房套取补助资金现象。
(四)三级公示
严格执行村级、乡镇和县级三级公示制度,及时将评议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信息分别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公示栏、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村级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重点对象类型)、房屋鉴定结果、改造面积、补助标准、评议结果等。
(五)函告农户
继续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函告制度,经审核公示符合危房改造政策并纳入改造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及时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并将危房改造方式、进度、标准、质量安全、拆除危旧房等要求和补助标准等函告农户。
五、落实监管机制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县住建局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危房的,及时反馈民政、乡村振兴、应急和自然资源部门比对农户信息,将C、D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立工作台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及时纳入改造计划,实行销号管理,解决一户,销号一户,努力实现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目标。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农户应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并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施工建房,否则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
住建部门牵头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户参考,合理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建房管理水平。坚持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县住建局会同乡镇组织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新建类危房改造必须按程序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确认宅基地合法性,基础完成后应通知乡镇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现场核实建房面积是否达标。通过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应全面消除房屋危险性评定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三是严格竣工验收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乡镇按程序组织村委会、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单位)等共同开展竣工验收,按照《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指南(试行)》和《农村房屋基本安全评定指南》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填写《基本安全评定表》,作为农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基本安全评定合格的向县危改办申报验收,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验收审核,验收合格的按程序审批核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基本安全评定不合格或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验收。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在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建设品质,完善居住使用功能,着力体现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在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和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支出,提高农房节能减排水平。
(四)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要求8月底前全部启动,10月底前基本完工,各乡镇根据改造任务量和进度情况可采取分批验收或统一验收模式,于11月10日前全部完成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危改办汇总审核,11月底前按程序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五)规范资金拨付管理
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县财政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实施统建代建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后,补助资金可申请拨付到乡镇专户,由乡镇按程序审核拨付到施工方。
(六)做好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台账和“一户一档”资料,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建档一户。各乡镇及时将农户建房“一户一档”资料整理完整报县危改办审核归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乡镇及时将每一户危房改造信息精准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乡镇录入人员对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住建局加强系统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确保系统信息完整准确。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统筹负责、乡镇组织实施、村级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左华生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韦代喜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交警大队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实施,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乡镇农房排查情况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及时将C、D级危房纳入改造计划;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责任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联合审核、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管、验收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银行信贷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正常开展。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加强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畅通信访投诉渠道,着力解决工作推进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资金、违规重复申报等违规问题,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服务管理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手册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技术标准,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贫困农户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实施改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技术力量,规范建立农房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力量,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行农村房屋保险制度,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积极探索农房管理制度模式,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住房保障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坚强的住房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