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解决群众“上下楼难”问题,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21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为原则,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我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并投入使用,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满足安全条件的既有多层(四层及以上)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政府投资的安置小区的楼栋。
其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参照本办法报建和验收,但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规申报、审批、报建及验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执行到位,资料移送存档到位,检测鉴定到位,竣工验收备案到位,补贴拨付到位。
(二)确保安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安全等要求。
(三)简化流程。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化报建、竣工验收等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四)节约成本。申请、报建、验收、备案、资料存档等过程,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责分工
(一)工作统筹
县住建局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县级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沱江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用窗口,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办理。
(三)具体分工
1.社区组织相关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片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摸底、政策宣传、征集意见并做好相应的矛盾协调处理及维稳工作。
2.县住建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细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资料清单,负责牵头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加装电梯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负责审查加装电梯施工图、工程施工方案;负责对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核准后设计方案、消防及房屋安全等方面问题进行核实;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接联络业主委员会和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划转及信息录入工作。
相关单位应配合安排专人提供配套服务。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拟加装电梯的用地信息是否在权属范围内;负责审查建筑立面效果是否与原建筑和周边建筑相协调;负责配合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的联合审查工作。
4.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电梯使用标志,对加装电梯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永州分院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并出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5.县城管局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给水、燃气)对管网是否需要迁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迁移方案等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6.县科工局负责协调电力管线的迁移勘察。
7.县财政局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县直机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财政补贴进行审核并报批拨付。
8.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分摊费用的审核工作。
9、县消防部门根据职能配合做好涉及商住综合楼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10.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和企业涉及到管网线迁移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网络通信等管网线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明确工作时限、简化工作流程、优先办理手续,只收取基础材料费用。
11.如遇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五、加装条件
实施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一)协商一致。征得本单元住宅楼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征得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书面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规划。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相协调。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三)明确方案。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利益受损方补偿方案、电梯品牌型号、施工方案、财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保险费、管理费等)分摊方案、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电梯运行管理及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应达成书面同意意见。
六、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实施主体,负责签订协议、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1~3名业主代表作为承办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承办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实施主体应当与承办主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推荐申请人委托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承办主体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全程代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二)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本单元相关业主为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七、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费用以及运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台阶数等因素分摊加装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为便于相关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建议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楼一楼业主原则上不需要承担电梯建设、运行维护、物业费增加等因加装电梯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于加装电梯可能对一楼业主造成采光、出行等影响,可以考虑对一楼业主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二)财政奖补。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携带县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加装电梯专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位。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暂不予拨付财政补贴。
商住综合楼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范围为楼栋的住宅部分。
(三)统筹上级资金。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已纳入上级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有加装电梯申请的,可统筹使用上级有关补助资金,用于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预留加建位置。
(四)提取公积金。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流程及细则由县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五)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已足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楼栋,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
八、实施程序
(一)业主民主协商,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1.征求意见。本单元所有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出资意见、加建位置、结构方式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民主协商。加装电梯应征得本栋住宅楼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推举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在《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上签名认可。
2.制定初步设计方案。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技术规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拟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
3.签订《框架协议》。申请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加装电梯的品牌、结构、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和电梯检验检测费以及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分摊方案、共用资金账户、建成后电梯使用管理方式以及对实施主体进行委托,并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
4.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以及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申请。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楼所有业主的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加装电梯申请
1.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受理窗口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出具《江华瑶族自治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受理表》。领导小组应从窗口出具《江华瑶族自治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受理表》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拟加装电梯的单元,结合加装电梯前期调查与可行性评估机构报告成果,就初步设计方案涉及的用地信息、房屋结构安全、住宅消防条件等进行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查勘意见。
其中,加建电梯位置超出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的,申请人还需征得超出部分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
2.通过现场查勘的加梯项目,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所提交资料分别在小区公告栏和单元楼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书》、《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初步设计方案、《项目申请受理表》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并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相关当事人拒绝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组织调解的部门核实盖章。
对老年人居多或有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各社区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3.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加装电梯项目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优化设计方案让弱势群体享受更多生活便利。
设计单位完成电梯井道(含基础)施工图设计后,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通过图审后,应及时向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如通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的设计方案与初步设计方案在加建位置、结构、外观存在较大差异,需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重新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业主和设计单位因加建电梯需调用房屋相关资料时,县城建档案馆应给予支持。
(三)部门联合审查
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审查一批”的原则及时召开部门联合审查会,专题就符合上述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查。
部门联合审查会应审查如下资料:
1.业主代表本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书》、《加装电梯项目申请受理表》、《现场查勘审核意见表》;
3.楼栋单元在小区公示资料;
4.加装电梯地质勘察资料、施工设计图以及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书。
对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
(四)工程施工
联合审查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共同签订《加装电梯项目施工责任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资质证明、正式合同、《安全承诺书》等资料经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开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准许开工通知书》后,项目方可进入施工阶段。《开工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县住建局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现场施工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并将巡查记录及时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电梯安装进行检验。
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业主在施工期内购买人身安全险。
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
(五)竣工验收
1.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代理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检测鉴定结论,并分别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验收申请。
2.加装电梯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井道土建部分竣工验收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电梯安装、检测等参建单位、相应单元楼业主委员会代表或物业共同参与。特种设备电梯由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3.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4.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申请人(代理人)将整理后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取得县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六)使用管理和维护
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名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电梯的管理。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鼓励申请人在申请加装电梯的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委托管理的一致意见,明确电梯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加装电梯必须按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在此基础上鼓励加装电梯申请投保电梯第三方综合险。
九、其他事项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民生项目,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办理细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对于未批先建、私自变更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加装电梯程序要求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加装电梯项目,由县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该项目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四)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领导小组可考虑将资信优良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纳入加装电梯诚信推荐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鼓励同一小区成建制加装电梯。
(七)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