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牛蛙属国家重点监管的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牛蛙既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又会对生态环境带来隐患。近两年来,我县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高密度、无序的养殖方式所产生的污水、病死蛙体及其他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指导,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属地管理、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方针,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全县所有牛蛙养殖场(户)停产整治。通过专项整治牛蛙违法违规养殖、直接排放污水、违规处置病死蛙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为,有效整治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为规范管理外来物种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吴军臣任组长,副县长何永亮、蒋星辉,县政协副主席义国友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网信办、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科工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国网供电江华分公司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邓运军同志、周贵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周治伟任副主任。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及包村干部具体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停产整治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以在养牛蛙养殖场为单元成立5个工作专班,每个专班分别由1名县级领导和县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系,并明确1名乡镇领导负责现场统筹协调,人员组成由乡镇2人、公安1人、各县直成员单位1人,每个组落实1辆公务用车,脱产专抓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停产整治通知下达、督促业主清退牛蛙养殖,监督逃逸蛙和病死蛙无害化处理、养殖设施拆除、污染消除及耕地恢复等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协调处置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班组成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畜牧):负责牛蛙养殖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养殖牛蛙清退的监管工作,指导无害化处理及消毒,打击乱丢弃病死蛙体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行为。
4.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行为:
5.县水利局:负责结合“河长制”工作,加强对占用河道经营牛蛙养殖行为的监管,加强养殖取水监管,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6.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负责对牛蛙养殖区流域水环境监测,发现有污染环境的,及时依法查处。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销已办理的牛蛙养殖营业执照,并停止办理新营业执照。同时,加强市场流通的牛蛙食品安全监管。
8.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负责切断违法违规养殖场(户)的供电设备。
9.县委网信办:负责控管网络舆论动态。
10.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牛蛙养殖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养殖场限期关闭退养工作,经催告逾期未自行关闭退养的养殖场(户),报请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综合执法,给予强制拆除;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牛蛙停产整治相关资料收集与报送。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牛蛙养殖监管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牛蛙养殖业主、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规范工作程序,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引导退养户依法依规转产转岗,积极稳步推进违规退养工作。
(四)突出整治重点。11月20日至11月30日,由各个工作专班现场督办,推动牛蛙养殖停产整治工作;11月30日以后,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依法对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牛蛙养殖场(户)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打击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五)强化督查问责。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县牛蛙养殖监管的督查工作,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各乡镇各部门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成效。对故意漏报、瞒报数据,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整治工作进度缓慢、发生污染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提请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电话:2311567;邮箱:jhxmj2311567@163.com
附件:
1.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安排表
2.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