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1〕28号
江华高新区,县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我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开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突出困难和问题,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责权统一,风险共担的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做强县域产业。
二、运作机制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园区内工业企业、其它行业小微企业以及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
申请贷款的企业须成立1年以上(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或M级)。
(二)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含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四)风险分担
贷款出现风险时,由财政和银行按湘财金〔2020〕40号文件规定比例代偿。即合作年度内,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信贷风险保证金总额10倍(含)以上的,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高于5倍(含),不足10倍的,按6:4的比例分担。对贷款平均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可下调至8倍和3倍。
(五)业务流程
1.优化“白名单”认定。
(1)对于省市县相关部门认定发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重点支持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可以自动纳入注册地“潇湘财银贷”企业“白名单”,由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相关部门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报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统一在“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外发布。
(2)园区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①园区企业向江华高新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在B级以上或M级)等资料:②江华高新区对成立时间、纳税信用等级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营的企业,填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企业白名单”,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财政局;③县财政局审核江华高新区及合作银行签字盖章的“白名单”,填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企业白名单”,报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统一在“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外发布。
(3)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①企业向县科工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在B级以上或M级)等资料;②县科工局对成立时间、纳税信用等级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营企业,填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企业白名单”,由县科工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财政局:③县财政局审核县科工局及合作银行签字盖章的白名单,填报“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企业白名单”,报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统一在“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外发布。
(4)对“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江华高新区、县科工局、合作银行发现企业不符合“白名单”要求后应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深入企业了解的信息和江华高新区等单位提供的情况,可将已纳入“白名单”的企业移出“白名单”并报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处理。
2.企业申请贷款。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须通过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银行审核放款。合作银行进行资信调查,初步确定信贷投放计划,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银行应于签订贷款合同当日走发放贷款流程,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审批流程见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潇湘财银贷”审批表。
4.信息录入。合作银行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录入已发放贷款企业的名单和贷款额度、利率等信息。获得贷款的企业应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向信息平台上报财务快报等数据。
5.代偿。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县财政局等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县财政局等完成审核先行代偿后,
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
6.追偿。代偿后,合作银行与县财政局、省财政厅指定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应债权转让协议。三方协商后续追偿方案,明确牵头追偿单位,追偿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省县信贷风险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
三、政策支持
1.2021年9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支持(2021年9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支持):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
2.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贷款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申请应包括贷款额度、付息情况、本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占比、申请贴息金额,相关资料包括银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企业职工名册(需注明建档立卡人员)、工资发放资料等;
(2)江华高新区初审;
(3)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4)贷款银行审核企业付息情况;(5)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四、职责分工
1.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贷款申请受理、资信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等。
2.县财政局:负责配合银行做好贷前调查,督促银行做好贷后管理,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做好追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程序将恶意逃债的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名单,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定期通报曝光,并取消失信人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
3.江华高新区、县科工局:负责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企业白名单初审等。
五、优化激励约束机制
1.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实行末位淘汰。原则上只保留3家合作银行,县财政局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合作银行贷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贷款放大倍数实行末位淘汰,并按照总数不超过3家的原则相应递补新的合作银行。如果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全部超过8倍时可不予淘汰。对于淘汰前已发放的存量贷款到期前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到期后展期续贷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放大倍数计算标准如下:合作银行放大倍数=年末贷款存量/省县风险保证金总额;新增合作银行放大倍数=“合作银行放大倍数”*12/当年县级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的月份数(含存入当月)。
2.调整风险保证金。信贷风险保证金原则上单家银行不低于200万元,每年2月份集中调整一次,根据上年末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情况,对放大倍数不足5倍的相应调减保证金,对放大倍数超过10倍的适当补充保证金。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0年9月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江华瑶族自治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