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政办函〔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为保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稳定有序,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决定从2021年起,继续对全县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一)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确认条件的对象。
(二)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扶助政策确认条件的对象。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妇。
二、资格确认
按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对上述对象的认定标准确认。
三、奖励标准
(一)农村独生子女或只生育两个女孩年满六十周岁的夫妇,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后,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135元。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后,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110元。
(四)经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免费治疗。属于二、三级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属于一级的另行个案处理。
(五)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在省标准二十元的基础上提高二十元,按每户每月四十元发放。
四、经费来源及执行时间
(一)上述因提高标准而增发的奖励扶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按国家、省、市、县原有渠道打卡发放。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直接打卡发放。
(三)新奖励扶助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