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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22 15:11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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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

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江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高质量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促进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造生态、宜居、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结合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市委加快建设“三区两城”,着力构建“一核两轴三圈”,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永州战略和县委坚持立足“一个抓手”、突出“两条主线”、建设“五个瑶都”的战略部署;以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推动江华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江华为目标,切实抓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及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功能协调的原则。以争取城市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将城市园林绿地与地域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相结合,运用美学原理、科学手段、合理工法,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的原则。立足地域自然条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状况,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符合自身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方针,保护当地自然风貌和乡土植物资源, 尊重植物生长规律,培育和应用适生植物,营造地域特色显著、个性鲜明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部门应重点加大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政策保障和技术推广力度。在全社会推广节约型、生态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理念,积极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大宣传、指导、监管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设计管控

1.落实科学设计理念。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坚持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落实尊重自然、节约生态、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山体水系、古树名木和现有绿化成果,践行节约型园林理念,完善健身游憩、防灾避险、无障碍等设施设备配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营造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地域特色鲜明的园林植物景观。

2.严格设计审查。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及论证,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挖山填水、硬化驳岸、硬质不透水铺装过多、过度密植、随意砍伐移栽大树、盲目设置大灌木模纹色块、大广场、大水景等各种急功近利、贪大求洋、奢侈浪费和违背自然规律和违反因地制宜原则的建设行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实施并联审查时,牵头审查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控制和设计变更管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

1.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园林绿化工程性质。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县发改部门、县住建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大对以企业资质要求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强化履约能力审查。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招标管理部门、建设方根据项目内容、规模、技术难度和艺术性、文化性等要求,综合考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在资格审查环节强化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选择履约能力相匹配的企业。技术较为复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并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提出合理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年限等要求。类似工程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不应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期限设为1080天。

3.加强信用承诺履行和合同履约监管。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的审查、监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履约行为将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明确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鼓励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培训,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2.完善管理体系和责任机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监管范围、内容、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3.强化过程监管。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监管、移交质量综合评价等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有项目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工程建设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4.加强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反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行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行业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四、保障措施

(一)履职尽责,监管到位。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分析我县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案,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标准要求,切实抓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乡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梳理现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标准,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要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DBJ43/T533-2022》等相关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由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江华高新区、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统筹联动,抓实落地。县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江华高新区、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熟悉掌握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落实。县住建局、县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的行为,确保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有效落实。

本工作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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