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道采砂和
清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和河道疏浚清障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的通知》(永水办﹝202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河长制为统领,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常态化、长效化,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流域生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水环境。
二、建立机制
(一)坚持政府主导。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的体制进行。
1.规范河道采砂和清障主体。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的通知》永水办﹝2020﹞26号,我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实行委托县属国有平台公司按市场化要求经营管理和县、乡分级负责制。一是将江华境内湘江东源、西河等2条河道砂石资源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实施市场化经营。二是对上述2条河之外的支流及小溪流清障工作,均授予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筹实施市场化经营。三是在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运输、销售整治行动中依法查扣、没收的砂石资源,由县水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评估后,授予江华县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并按评估价以罚没收入全额解缴县财政,由财政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相关成本和业务支出费用。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砂石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工作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石办),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经营管理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县水利局: 负责牵头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依法办理采砂许可,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和日常协调联络等相关业务工作。及时与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砂石办、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核对收入情况,建立砂石有偿使用收入和砂石监管罚没收入台账,并提出河道砂石资金使用方案交财政局审核拨付,确保该项工作正常运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砂石集散供应中心的加工点、储存点选址、用地手续,依法查处部门职责权限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协助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砂石资源鉴定,参与打击非法盗采和协调处理涉砂矛盾纠纷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负责指导河道采砂、原料加工等环境影响评估,负责监督砂石料开采、生产、运输业主各环节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船舶集中停靠点、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供应中心布局规划,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从事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超限运砂行为、损害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未持有合格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采砂、运砂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工作,负责对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产种质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砂类黑恶犯罪。
县林业局:负责办理砂石开采、加工生产林地征占用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林地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理砂石料开采、加工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责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予以落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与县税务局、县砂石办、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核对全县砂石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建立砂石有偿使用收入、砂石监管罚没收入台账和入库台账,及时拨付相关单位工作经费,保障河道采砂、清障和监管执法工作正常运行。
县科工局:负责制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电力执法活动,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违法加工砂石的违法用电行为,参与非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行动。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市场领域用砂规范,参与查处搅拌场砂卵石资源的非法来源行为,出台建筑领域用砂规范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砂石,确保建筑市场领域砂石质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砂、经营砂石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经营劣质砂石等非法经营行为。
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负责把关砂石生产企业供电合法性,杜绝非法供电,在县科工局的指导下负责切断非法开采砂石、违规加工砂石的厂区电源。
县税务局:建立全县制砂、经营砂石企业或经营商管理台账,依法征收经营砂石料企业的相关税费。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负责对公诉违法案件及时依法进行诉讼、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涉法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监管辖区砂石料开采、经营行为,调处相关矛盾纠纷,协助江华冯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规范经营,承办县河道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落实河道砂石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按市水利部门下达的批复要求依法进行采砂和河道清障工作。
(三)坚持齐抓共管。县、乡(镇)、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聚焦砂石资源采运销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生态环境、社会发展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确保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科学编制采砂规划
1.县人民政府授权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洪影响、通航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水产种质资源等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专题论证,并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复同意。
2.县水利局委托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商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协助申报市水利局评审,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县水利局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可采区专题论证意见,商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批准实施。
四、砂石经营收益管理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予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道采砂和清障的砂石资源统一经营权规定,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投资、运营、管理和收益,足额缴纳相关税费,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1.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统一开采经营的,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1】15号)文件精神,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将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60%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剩余40%的部分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企业收入、核算成本、缴纳税金。
2.县财政按河道砂石销售额的20%提取,由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用于河道治理、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相关前期工作。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执法监管及日常业务等相关支出和工作费用,由县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3.江华境内湘江东源、西河等2条河道之外的支流及小溪流清障余料收益,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河道清障疏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35号)文件和2018年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在扣除相关前期费用(如资源评估报告、防洪评价报告、财政统筹解缴各项基金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4:2:2:2分配,即:40%用于清障疏浚河段水利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拨至乡镇财政所,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使用,不得分配到人;20%用于乡镇政府河道清障疏浚制砂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和辖区内的河道监管等工作;20%用于县河道采砂办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20%用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本支出。清障物回收利用率低,收益少于或等于河道、山塘、水库清障成本的,不考虑收益分成,盈亏由清障方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五、严格规范砂石资源生产、经营和建筑用材秩序
江华冯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应依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清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执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实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县直相关部门对其他新增采砂、清障、制砂场所设置的申请,原则上不再办理相关许可或审批手续,证照手续到期的不再延期,并严格规范现有企业在砂石资源方面的生产秩序和经营行为。
2.采砂、制砂、经营、运输或税费征缴等环节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证照手续缺失、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和依法关停、取缔,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常态化巡查检查力度。
3.加大全县建筑领域砂石用料质量的执法检查和预算结算监督,确保用材符合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要加大劣质建筑材料或降低使用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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