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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2-07 11:30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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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8月23日印发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政办发〔2014〕79号)同时废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森防指

3.2.2县森防指办

3.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3.3扑救指挥

3.4应急工作组

4.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4.1.1气象监测

4.1.2林火监测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4.2.2预警发布

4.2.3预警响应措施

4.3信息报告

4.4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扑救火灾

5.2.2转移安置人员

5.2.3救治伤员

5.2.4保护重要目标

5.2.5维护社会治安

5.2.6发布信息

5.2.7火场清理看守

5.2.8应急结束

5.2.9善后处置

5.3响应条件与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5.3.1.2响应措施

5.3.2 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5.3.2.2响应措施

5.3.3 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5.3.3.2响应措施

5.3.4 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5.3.4.2响应措施

5.3.5启动条件调整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运输保障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6.6预案保障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7.2 火因火案查处

7.3 约谈整改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工作总结

8.附则

8.1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8.2有关说明

8.3预案培训、演练

8.4预案管理

8.5预案解释与实施

9.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一般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森林火灾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目标并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输、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江华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设立如下:

第一指 挥 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   挥   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江华国有林场场长。

秘   书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武警江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健局、县科工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江华国有林场、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永州市航空护林站等部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县森防指成员。

县森防指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县森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1。

3.2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森防指

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2.2县森防指办

负责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落实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江华国有林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3.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需大规模扑救时,负责协调、调度县直有关人员及车辆,做好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森林火灾事故失职、渎职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森林防灭火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森林防灭火的正反典型、经验教训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基本知识,并组织好必要的宣传报道,管控好舆论导向。

县委政法委: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协调、指导、维护全县受灾林区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政法各部门对纵火、失火毁林犯罪行为快侦、快诉、快审,监督公正执法。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拨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人民政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县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综合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通往火灾现场道路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防范处置;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协同林业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进行防范处置;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科工局:负责调配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系统,并保障火灾现场的无线电畅通;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县内旅游景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森林火险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作业。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森林火灾事件的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民兵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参加民兵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武警江华中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公益性宣传活动,扑救火灾的宣传及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等防火信息。

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优先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应急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通讯畅通。

永州市航空护林站:负责林区巡护、火情侦查、森林火灾发生后的飞机灭火、人员救护工作。

江华国有林场、乡镇政府、森林公园、风景区:负责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3.3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指挥。跨省(自治区)界或者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指挥本县区域内的森林灭火指挥,同时向市森防指进行汇报;跨省(自治区)界或者县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跨省(自治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预判为较大及以下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申请提供支援。

预判为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上级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驻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来本县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县森防指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应急工作组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的态势和扑救工作的需要,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置综合协调组、监测评估组、火灾扑救组、医疗卫生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稳组、宣传信息组、灾情评估组及专家组等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4.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各乡镇及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森林火灾监测制度。根据森林火灾特点,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完善监测技术、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监测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实施动态监测。

4.1.1气象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县林业局根据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听取专家研判建议,综合分析研判森林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监测预警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负责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1.2林火监测

建立完善本县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利用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报告和火情图像,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热气变化情况;通过地面瞭望台,由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

县林业局是森林火灾的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在森林防火重要时段,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加强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应根据永州市森防指办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本县森林火险情况适时组织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其中,蓝色预警由县森防指办主任签发后县森防指办发布,黄色预警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后县森防指办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森防指指挥长签发后县森防指办发布,并报市森防指办。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2.3预警响应措施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涉及的乡镇、江华国有林场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3)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4)检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乡镇、江华国有林场和相关部门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制度;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江华国有林场、乡镇、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加强火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县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

(4)森林消防队伍及乡镇专职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值班;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3)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4)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5)森林消防队伍和乡镇专职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

(6)县森防指办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

(7)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县森防指通报天气情况。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召集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公安局、消防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布;

(3)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及全县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高度临战状态;

(4)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灭火检查站,实行入山防灭火检查;

(5)县森防指办全员进入应急工作组状态,实行每日火情报告制度;

(6)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制度、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县森防办和乡镇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乡镇森防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向县森防办报告。

1.发生在县际边界附近、1小时内不能有效控制、有可能蔓延出境的森林火灾;

2.燃烧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4.直接威胁城乡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森林公园、风景区等重要区域或目标的森林火灾;

5.需要县政府支援应急救援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经带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迅速报告市森防指办:

(1)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扑灭的或当天23点前尚未扑灭可能形成隔夜火的;

(2)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省际或者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6)发生在国有林场和风景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9)其他影响重大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情态势、扑救情况、损失情况、重要目标、火场天气等,以上情况暂时不能全部了解的,应在续报中补充完整。

4.4预警解除

当接收到上一级森防指办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或本县森林火险得到有效消除和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宣布解除预警信息并结束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Ⅲ级、Ⅳ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情发生后,所属乡镇、江华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县森防指办上报火情信息,县森防指办及时将有关火情信息传达到各森防指成员单位。

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森林火灾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为主先期处置,并申请上级森防指组织处置。

5.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5.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江华国有林场等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林场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县级森防指组织协调应急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与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物品储存设施设备、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县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2.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相应森防指宣布森林火灾终止应急响应。

5.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响应条件与措施

5.3.1 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森防指办提议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由县森防指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启动Ⅳ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县际交界处、跨县,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际交界处,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事发当地乡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必要时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必要时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按要求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5.3.2 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县际交界处、跨县,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际交界处,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重要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5.3.2.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掌握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提出应急救援措施;

(2)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并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等9个小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公安局消防队、县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江华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各乡镇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火灾控制情况需要,向市森防指申请调动应急航空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和通讯保障等工作;

(6)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相关宣传报道;做好伤员救治、伤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3 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县际交界处、跨县,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际交界处,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3.3.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掌握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提出应急救援措施;

(2)县森防指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

(3)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并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等9个小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4)根据火灾控制情况需要,申请调动县武警中队,向市森防指申请调动应急航空力量和其他县市区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医疗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和通讯保障等工作;

(7)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后,县森防指及县火场前线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县森防指第一指挥长或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到居民聚集区、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危险物品储存设施等重要设施,经济损失巨大;

(4)其他严重威胁社会稳定,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5)发生影响大、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3.4.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视情况报请省、市增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3)加强重要目标物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后,县森防指及县火场前线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县森防指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本县及永州市驻本县扑救森林火灾队伍有永州市航空护林站、江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江华瑶族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消防队、江华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县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县武警中队及各乡镇应急救援队。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为辅。

6.2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县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乡镇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县人民政府、乡镇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

因应急救援森林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永州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援。

6.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予以保障。

6.4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讯保障系统,配备与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应急管理、林业、气象、通讯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6预案保障

各乡镇、江华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森防指办,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和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对发生一般人员伤亡、持续燃烧时间在24小时以内或预判为较大及以下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报告报送市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上一级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森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乡镇、县森防指办应及时对火源防控、预案实施以及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江华国有林场应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县森防指。

8.附则

8.1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以外不含本数。

8.2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节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敏感地区:一般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8.3预案培训、演练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

县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

8.5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与解释,由县人民政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人员名单

第一指 挥 长:吴军臣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   挥   长:蒋  剑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左华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叶心太  县人武部部长

李新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蔡曜晔  江华国有林场场长

秘   书   长:蒋九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彭冠雄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谢  春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潘先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火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龙江  县林业局局长

张拥军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赵少华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颜德彪  县财政局局长

赵  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秋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贵生  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局长 

邓运军  县民族文旅广体局局长

唐代林  县教育局局长

王少军  县科工局局长

魏远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玲聪  县民政局局长

冯  云  县发改局局长

李双艳  县卫健局局长

莫开冬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蒋年富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彭安文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翟明雷  县气象局局长

尹江明  永州市航空护林站站长

欧阳红辉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袁兴家  江华国有林场副场长

王  栋  国网江华县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陈勇辉  中国电信江华分公司总经理

周  亮  中国移动江华分公司总经理

刘志成  中国联通江华分公司总经理

唐  剑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舒  刚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欧阳红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副局长朱国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督促落实火场前线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县森防指;落实传达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指示、部署;引导、组织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监测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议;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3)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制定扑火力量配置及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航空消防力量、驻湘森林消防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以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6)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由于林火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委网信办、县民族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9)专家组。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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