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令
江政令[2021]2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发布本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防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烧田埂地坡、稻草、桔梗、草皮、落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5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5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经劝阻、警告后仍违规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