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县内客运车辆收购公告
江政公﹝2022﹞23号
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发展一体化,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改革现行城乡客运模式,整合城乡客运资源,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省级示范县创建所涉农村客运班线营运车辆的评估收购方案》,制定本公告。
一、车辆收购主体
县内客运班线的经营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永客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客公司)收购,其中沱江至务江客运班线经营车辆(以下简称务江车辆)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收购(以下简称安通公司)。
二、车辆收购时间
9月5日至9月30日
三、车辆收购价格
以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四、县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剩余年限补偿标准
1、19座及以上车辆按1万元/年标准补偿;
2、19座以下车辆按每年530元/座标准补偿;
3、剩余年限是指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第二日(2021年11月1日)至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到期日的期限,以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五、奖励办法
车辆登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购协议,并移交车辆的注册登记本、行驶证、锁匙、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将车辆停靠到县城四联安置点启汉路以西思源社区门口空坪保管区域,按下列情形给予退出配合奖。
1、9月9日18:00(含)前签订收购协议和移交车辆相关手续的,给予每台19座及以上车辆3万元退出配合奖,不足19座车辆按19座标准进行座位折算,即每个座位1579元。
2、9月 16日18:00(含)前签订收购协议和移交车辆相关手续的,给予每台19座及以上车辆2万元退出配合奖,不足19座车辆按19座标准进行座位折算,即每个座位1053元。
3、9月23日18:00(含)前签订收购协议和移交车辆相关手续的,给予每台19座及以上车辆1万元退出配合奖,不足19座车辆按19座标准进行座位折算,即每个座位526元。
4、9月30日18:00(含)签订收购协议和移交车辆相关手续的,不给予退出配合奖,只支付车辆评估现值和剩余经营年限补偿。
5、9月30日18:00以后不主动退出的企业和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经营期满后自行退出市场,不给予退出配合奖,也不支付车辆评估价款,其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到期由主管部门依法终止,不再延续和许可。
6、因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对收购车辆有异议,暂时无法签订收购协议,但完成以下两项工作的可以享受退出配合奖,待收购协议签订后予以兑现。
⑴车辆移交给收购方,并将车辆停放在县城四联安置点启汉路以西思源社区门口空坪保管区域;
⑵移交车辆的相关证件及过户所需资料:车辆随车工具、安全设施设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交易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保单据、违章处理、车架号拓号、客运班线牌等道路运输相关证件、车辆钥匙及过户所需的其它资料。
六、车辆移交的相关事项
1、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将被收购车辆停放在县城四联安置点启汉路以西思源社区门口空坪保管区域。
2、车辆有违章、抵押、冻结、交通事故、车身车内广告、商业保险等问题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在移交车辆前自行处理完成相关问题,不得影响车辆收购和移交。
3、车辆未到期的各种保险费和北斗定位系统使用费由收购方据实支付剩余期限费用,超期使用的北斗定位系统使用费由收购方据实从车辆收购补偿款中扣除超期使用费。
4、车辆移交前的经营管理责任、盈亏和所有矛盾纠纷由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承担,车辆移交后的所有责任由收购方自行负责。
七、结算支付:
1、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收购方支付给被收购方车辆评估现值与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剩余年限补偿之和的60%。
2、被收购方在完成车辆过户后3个工作日内由收购方支付车辆评估现值与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剩余年限补偿之和的40%和应给予的退出配合奖。
八、本公告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