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 告
江政通〔2022〕4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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