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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山汽贸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04-27 08:47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作者: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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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山汽贸有限公司36家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

公    告

江食工质企告字〔20181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山汽贸有限公司36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们)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没有缴税记录,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其违法行为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们)公司的上述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所指行为,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们)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 云  莫 杨 

联系电话:0746-2325831(企业个体监管股)

2325898(政策法规股)

                                                     

 

附:吊销营业执照的36户企业名单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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