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宣智等171户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江食工质个告字〔2018〕1号
何宣智等171户个体工商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们)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未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未按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构成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改变登记事项行为。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其违法行为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们)的行为系《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们)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 云 莫 杨
联系电话:0746-2325831(企业个体监管股)
2325898(政策法规股)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