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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5-07-08 15:51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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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江政通〔2025〕3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指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指出“各地科学划定禁烧区域,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我县现行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方案于2024年发布,根据2025年发布的《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对秸秆禁烧区划定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需重现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江政函〔2024〕26号)同时废止。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秸秆种类;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范围;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执行时间。(详见通告内容)

三、《通告》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次《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相比《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江政函〔2024〕26号),有以下差异:

(一)禁烧区范围主体有变化。主体由原来的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范围,调整为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范围内的耕地。

(二)禁烧区具体范围有变化。根据《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永州市属于Ⅲ类管控区,永州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以及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等均需要纳入禁烧区范围。故我县秸秆禁烧区范围具体为: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洛湛铁路及S81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207国道、349、239、231、574、229省道,共计6条国(省)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划定为秸秆限烧区。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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