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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政报2018年第三期
  • 发布时间:2018-10-08 11:22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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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政报

JIANGHUA    ZHENGBAO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3


  

【县政府文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政令[2018]2号)………………………………………1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政通[2018]14号)……………………………………2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乡村振兴 “一拆二改三建四清洁”三年行动的通告

(江政通【201815号)……………………………………3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的通告

(江政通[2018]16号)……………………………………4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涔天河水库禁止水上餐饮、住宿、垂钓及网箱养殖的通告

(江政通[2018]17号)………………………………………6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江政通〔201818号)……………………………………7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社区(原百家尾村)、四联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江政通〔201819号)……………………………………8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江政通〔201820号)……………………………………9





【县政府办文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6号)………………………………1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7号)………………………………25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8号)………………………………29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2号) ………………………………35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3号)………………………………41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房屋租赁、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4号)………………………………49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河道清障疏浚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5号)………………………………52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6号)………………………………55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7号)………………………………59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9号)………………………………63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令

江政令[2018]2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1891日至2019430日。

二、森林防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防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烧田埂地坡、稻草、桔梗、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

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201921日—220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19325日—415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县长:      

               2018825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政通[2018]14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委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81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乡村振兴

“一拆二改三建四清洁”三年行动的通告

江政通【201815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幸福新江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乡村振兴“一拆二改三建四清洁”三年行动(20182020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一拆二改三建四清洁”行动,到2020年,基本实现村庄规划全面覆盖,村民建房规范有序,村庄卫生干净整洁,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显著提升。

二、依法拆除危房空心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老旧房、临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期满的建筑、倒塌2年以上的老旧建筑、未经批准的违规违法建筑等予以拆除。改水改厕,统筹解决农村饮水供水方式,有序推进农村集中连片供水。推广三格式厕所、水冲式厕所、沼气池式厕所、公共厕所,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和粪污无害化处理。修建农村村组巷道,因地制宜修建农村文化小广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改善农村出行条件,丰富农村文化生活阵地。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重点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和城乡环卫一体化。

三、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不超面积、不超层数的规定,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抢占耕地、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依法严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深入推进文明村、“三无村”、“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创建、评比活动,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广大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来,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85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的通告

江政通[2018]16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于法定的烟草专卖品并实行专卖专营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和调拨。我县境内的烟叶由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江华分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运输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江华分公司出具的调拨单。

二、严禁擅自收购烟叶,一经发现查实,由县烤烟市场管理督查和执法组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违法当事人,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达到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运或者自运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江华分公司出具的有效调拨单运输烟叶的,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具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等法定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烟草部门对内应当严格遵守内部规范管理、烟叶收购流程和工作纪律;对烟农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江华分公司始终要把烟农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改善服务和加强内部规范管理,确保烟农生产出来符合收购等级标准和要求的烟叶应收尽收;烟草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佩戴标志上岗和在《烟叶收购许可证》规定设立的站点收购,严格按照国家烤烟等级标准、价格和统一制定的烟叶实物样品凭合同对样收购。坚持入户预检、散烟收购、辖区收购、原收原调,严禁跨乡镇和收购站(点)收购;收购站(点)之间不准抢购;严禁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严禁收购烟贩子的烟叶;严禁收购统烟和掺杂使假的烟叶;严禁收购陈年老烟和杂牌烟叶。

五、烟农要优化烟叶等级结构,凭预约单和合同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交售自产烟叶;对违反合同、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除取消优惠政策扶持外,同时一并追究法律责任。烟农要进一步优化烟叶等级结构,严格按照国家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级,凭预约单、预检单按约定时间到指定收购站(点)交售符合等级要求的烟叶,不得混等混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抬级要价。对违反合同把烟叶卖给违法当事人或卖到县外、省外的烟农,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300/担的标准追缴烟叶税款,同时取消政府、烟草部门扶持的各项补贴,情节严重的按非法所得总额2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对不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售任务的村、组,在政策上不予扶持。

六、全县各级各部门在烤烟收购期间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烤烟收购秩序。在烟叶市场管理过程中,公安、交警、烟草等执法部门要明确职责,紧密配合,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运输烟叶的违法行为;对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抗拒、阻挠行政执法或聚众闹事、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收购人员、冲击烟叶站(点)、破坏收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由县烤烟市场管理督查和执法组责令写出公开检讨或交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立信息举报奖励制度和保密制度。凡举报违法当事人进村入户套购烟叶,烟农跨户、跨村、跨乡、跨县、跨省套购烟叶充抵任务骗取县乡补助及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案件的线索,经查属实的,按查处额的20%及时兑现举报费并为其保密。

举报电话:0746-2324334  2322408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涔天河水库禁止水上餐饮、住宿、垂钓及

网箱养殖的通告

江政通[2018]17


为确保涔天河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涔天河水库库区内从事水上餐饮、住宿、垂钓及网箱养殖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内利用水上设施从事水上餐饮、住宿、垂钓及网箱、拦网、围网养殖等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构建水上平台。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内新增养殖网箱、拦网、围网。

三、凡在库区内的水上从事餐饮、住宿、垂钓及网箱、拦网、围网养殖等经营性活动的平台,必须于2018915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并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到库区以投资、入股、流转等形式从事水上餐饮、住宿、垂钓、网箱、拦网、围网养殖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826


华瑶族自治人民政府

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

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江政通〔201818


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华桥液化气站改扩建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2018)政国土字第1082号,批准时间为2018810日,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大石桥村部分集体土地,其四至界限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华桥液化气站改扩建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土地面积为0.7061公顷(林地0.7061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和省人民政府(2018)政国土字第1082号批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认真核对,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大石桥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政国土字第108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现状的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813


华瑶族自治人民政府

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社区(原百家尾村)、四联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江政通〔201819


江华瑶族自治县年产400万台电机建设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社区(原百家尾村)、四联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2018)政国土字第1155号,批准时间为201897日,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社区(原百家尾村)、四联村部分集体土地,其四至界限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年产400万台电机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土地面积为1.2902公顷(耕地0.2517公顷、林地0.8392公顷、园地0.0430公顷、其它农用地0.1563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和省人民政府(2018)政国土字第1155号批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认真核对,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湖南江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政国土字第115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现状的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913


华瑶族自治人民政府

于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

江政通〔201820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2018)政国土字第1156号,批准时间为201897日,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塘肚村部分集体土地,其四至界限以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征收土地面积为1.5636公顷(耕地1.5636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和省人民政府(2018)政国土字第1156号批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认真核对,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水口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政国土字第115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现状的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913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6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43日印发的《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江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4

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全县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我县防汛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

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武部部长,涔天河水利水电管理局局长,分管防汛抗旱、公安、交通、国土、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系防汛工作的副主任,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防汛的副总经理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委、县商务和粮食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公路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畜牧水产局、县移民局、县烤烟办、县供销联社、县农机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国网江华电力分公司、中国电信江华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华分公司、沱江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防汛工作;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工作;拟订全县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323630),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灾害的防御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科学合理做好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等。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担负防汛抢险救援紧急任务,组建抢险预备队。一旦出险,根据需要负责调度兵力迅速投入防汛抢险第一线,执行紧急抢险救援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抗灾秩序,打击阻挠防汛抢险、扰乱灾区秩序的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涔天河水利水电管理局、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涔天河水库的安全运行,搞好洪水和水库调度,提供坝址以上流域雨、水及水库的下泄流量等情报,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把关信息上报和宣传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抓好水土保持、河道治理规划建设;规划安排病险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开展山洪灾害的综合防御。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指导抗旱规划编制,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水毁修复工程、灾后重建规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灾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进入防汛紧急期,根据县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加强公路沿线山体滑坡隐患的监测和治理,保障重要交通干线安全。

县财政局:协同县防指申报、筹集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县防指做好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编制防汛经费预算并及时调拨资金。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科经委:负责和协调下属厂矿企业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和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监测校舍存在的安全隐患。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统灾、核灾,协助县防指搞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县住建局: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指导、监督市政防洪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全县城区防洪、排涝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

县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排涝和地下排水管道疏通与维修,确保汛期城区排水通畅。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防汛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研究制定地质性灾害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加强矿业开采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山洪易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建房、修路、采矿等各种建设用地要严格规划把关,指导群众主动躲险避灾。

县农委:负责灾区调配救灾所需的各类农机具,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协调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所需竹木材料的紧急调用,做好林区防汛工作以及汛期漂木的管理。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砍伐林木的工作。做好山洪易发区退耕还林规划建设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开展防汛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相关行业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督促尾砂库坝做好防洪工作。

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供销联社:负责省、市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报道。负责全市农村广播系统建设工作。做好预警广播等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渔牧业防洪抗灾工作,灾害损失的查灾报灾工作,负责做好灾后畜牧家禽防疫检疫工作,尽力将渔牧业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组织县内新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抗旱形势,负责作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负责防汛抗灾舆情引导和监管。

县烤烟办、县烟草公司:负责烟区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帮助烟农做好救灾工作,减轻烟农损失。

县农机局:负责洪涝灾区排水和抗旱提水机械的供应和协调及技术服务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抢险车辆的征用和指挥交通,保障防汛抢险应急车辆在抢险期间优先通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沱江镇:负责组织沱江镇辖区内的防汛救灾工作,管理辖区内的山塘水库、道路、桥梁、厂矿企业等重要防汛设施,负责组织城区及沿河两岸易淹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水文局:负责监测江河水情变化,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提供长期雨水情预测意见,做好已发生暴雨洪水的重现期分析,协助做好洪水调度,做好水位站等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国网江华电力分公司: 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部门防汛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通信部门(中国电信江华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华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华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气象、水文、水利、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汛情监测体系并做好检(巡)查工作,其中:气象部门负责对天气变化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水文部门负责对全县江河水情、水位监测和分析;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库、河道、闸坝等进行监测,做好对水库、大坝、河堤等防洪工程在汛期的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预防;国土部门负责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区域的监测,并在汛期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做好巡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县道路进行监测和巡查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尾砂库坝进行监测和巡查工作。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2.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县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预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办应按照国家水利部《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虚报、瞒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防指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9)加快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安排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非工程措施的防灾减灾作用。

3.3.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结论,为预警提供依据。

2)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县防指要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的预警平台,及时发布山洪预警信息。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可按组--县的次序进行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国土、安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4)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各乡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4.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各部门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4.3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3.4.4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

县防指要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作为山洪灾害防治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各乡镇和县防办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注意雨水情、工情、灾情,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  各乡镇和县防指依据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县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在报告县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乡镇或部门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防指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东河或西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年一遇以下洪水。

3)东河或西河沿河部分低洼地区进水被淹,局部支流区域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灾害。

4)全县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性洪涝灾害,或单一乡镇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5)水库堤坝出现不同程度的险情,但没有垮库、垮堤、垮坝的危险。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东河或西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10年一遇的洪水。

3)全县多个乡镇同时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或单一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部分乡镇,并发出紧急警报。

5)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东河或西河流域发生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50年一遇的洪水。

3)东、西干流沿线低洼地带出现较大范围的淹没,县城城区地势较低的地方大面积进水受淹。

4)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下游沿线城镇安全。

5)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东河或西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即预报出现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蓝色)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预报汛情发展趋势,调度洪水,组织协调防汛抗洪。乡镇要进入抢险实战状态,县级进入备战状态,防汛抢险重点应在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抢险。乡镇做好防洪工程和山洪易发区的安全巡查。水利、国土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2  Ⅲ级(黄色)响应

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电站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Ⅱ级(橙色)响应

县委书记或县长亲自主持召开紧急防汛会商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  Ⅰ级(红色)响应

县防指可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动员全社会投入防汛抗灾。县长为抗灾救灾总指挥,亲自坐阵县防指进行指挥,安排部署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全县以防汛抗灾为中心,全力以赴,一切工作服从服务于抗灾救灾。各类社会力量(包括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力争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各乡镇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东、西两河超过警戒水位时,流域内各乡镇及县防指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安全巡查,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渍涝灾害

当辖区内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指应加强调度,积极开展自排和抽排。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4.3  山洪灾害

遇山洪灾害发生,当地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人民政府、县防指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部队、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县防指。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县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和县防指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4.5.1  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乡镇和县防指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县防办汛期每日830分前必须搜集水文、气象信息和中型水库运行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领导和单位报送雨、水、灾情和形势分析报告。县气象、水文部门汛期每日810分前向县防指报送雨情、水情,遭遇灾害性天气须随时提供所需的动态雨情、水情数据。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密切联系;涔天河水库及草岭水库的防汛值班与防汛办同等要求,汛期每日810分前向县防指上报有关汛情信息。

4.5.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乡镇和县防指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发生时间、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县防指会同宣传部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  垮库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水利工程失事,当地乡镇必须在出事后1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必须在出事后3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失事,当地乡镇必须在出事后3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必须在出事后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垮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  信息汇总和处理。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出现洪涝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责任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县防指重点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和东、西两河防洪调度工作。根据雨水情的实测、预报以及调度管理权限,由县防指防汛会商会议研究拟定联合调度方案,县防办负责下达到有关单位执行,并发布汛情公告。严格监控小一型以上水库执行度汛方案,严禁超汛限水位蓄水,必要时,适当腾库保安。

4.6.4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防指启动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划分为五个领导小组。县防指指挥长为总指挥,负责综合协调各组工作。

协调调度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防汛领导(副指挥长);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联系防汛工作的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组成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值班,防汛会商;负责预测预报,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发布雨、水、工、险、灾情情报;负责制订水库、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下达执行调度令;督促检查水库电站山塘、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负责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防汛信息情报,情况综合汇报,当好参谋和助手。

抢险救援组组长:县人武部部长(副指挥长);副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水利局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组成单位: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通讯部门、县供销联社、县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被洪水围困、水库出险、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房屋倒塌和路、讯等基础设施等紧急抢险救援,根据不同的险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部署调派兵力,调运物资器材和工具,现场执行抢险、救援和紧急任务。

生产生活救灾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防汛领导(副指挥长);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组成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烟草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烤烟办、县通讯部门、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国网江华电力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灾情发生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查灾、报灾、救灾工作,募集发放救灾物资,组织生产所需种苗和农资,组织卫生救护防疫药品,指导灾区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安置灾民生活、防病防疫、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副组长:县广播电视台台长;组成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水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汛情、险情、灾情信息的公布,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灾的决策、部署和行动情况的报道和典型人物、事件的全程跟踪报道,策划编撰制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的影像资料。

技术指导组 组长:县水利局局长。副组长:县水利局副局长、县国土局副局长、县安监局副局长、县住建局副局长。专家顾问: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文局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老专家,有关部门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调度、防汛抢险和城市排涝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4.7  应急处

4.7.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灾民,县防指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乡镇和县防指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申请,从市或周边县区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  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当地乡镇和县防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各乡镇和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武警官兵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东、西河洪水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有关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  县防指要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及时予以小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5.3.2  各乡镇、各防指成员单位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县通讯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讯畅通。

6.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县级年储备参考定额(市防指确定)为:编织袋5万条,编织布2万平米,砂卵石5000方,块石800方,冲锋舟2-5艘,救生衣500件,救生圈200个,帐篷20顶。

2)县级防汛应急物资可以委托供销、商业、物资等有关单位(代储单位)储备管理,统一调度。

3)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消防队、武警和民兵,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乡镇、村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部门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国网江华供电分公司、国网江华电力分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委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农业委、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供销联社等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向县防指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民政局、县农业委、县卫计委、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资金,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民政、水利、住建部门应配合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

各乡镇、各防指成员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县防指要协助、指导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防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印发。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江华瑶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江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自然村

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7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     

江华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自然村

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交通在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我县2018年“脱贫摘帽”如期实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农路〔201722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市政办函〔201811号)和《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永州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实施交通扶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全县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为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交通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保护环境。严格落实计划,建设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

2.统一建设,确保进度。根据省市要求,路面建设全市实行统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县为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分片统一推进,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路基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统一招标,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调田调土,组织协调。

3.确保质量,确保安全。按照“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招投标、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建设目标及规模。

2019年实现全县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组)通水泥(沥青)路。

2018年完成省规划155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项目约186公里和县扶贫领导小组核定贫困村中73个新建道路项目约110公里。2019年完成其余91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项目约220公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负责筹措整合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交通运输局,颜德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全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按省市要求采取“县级组织、乡镇负主责、村级参与、统一建设”的模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项目建设工作;编制上报计划、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县级资金、质量安全监督、拨付工程款等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指挥部或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保障供水供电、无偿提供建设和施工场地;优化施工环境,严厉打击强揽强卖、阻工等行为;负责调田调土、矛盾协调等。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划。严格按照省市 “一个自然村一条路”的原则和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标准,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如个别线路方案确需调整,必须经村组商议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可变更线路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省计划中已建成的项目进行100%验收,达到省定各项技术、质量指标要求,认定项目完成,否则必须改建或重建;县对已建成的不符合省技术要求的线路适当安排提标建设资金。

(二)科学确定标准。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路面采用强制式拌和机拌和的水泥混凝土浇筑,路面面层厚度20厘米、强度等级C30;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全幅宽6米,长10米),项目终点必须设置倒车坪并按照错车道标准建设。

(三)确定建设模式。由市根据省定计划统一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招标单价、计价与支付方式、价格调整办法、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内容。计价方式按工程细目按清单计价制。

2018年省市确定我县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约186Km未实施,全部纳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招标的施工单位实施,县人民政府不再成立项目公司,委托县交通运输局与路面施工单位签订具体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县审计局根据市场材料价格严格核算,实行零利润控制,项目资金将列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使用。

(四)简化建设程序。农村公路纳入省级规划的项目视同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路面简易设计,将警示标志和公路附属设施一并纳入设计,项目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文件,报县交通运输局按合同约定审批,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后作为结算依据。

(五)确保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由业主单位对监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县交通质安所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对承建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

(六)规范资金管理。县财政设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集中支付专账,负责县统筹资金的专账核算,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七)强化建设管理。830日和1030日分别完成当年计划路基、路面任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项目实施村的村支两委选派2名以上党员、村干部、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监督员;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所在村、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和数额、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八)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具备路面原材料(砂石)生产条件的乡镇及路面砼量需求较集中的地域,经施工单位申请,可优先批准并支持由施工单位依法开采砂石材料、建立砼搅拌站;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减免所有地方服务性、行政性收费。

(九)严格验收奖惩。路基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交通质安所、乡镇政府、施工承包单位等参加,出具验收意见书。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县交通运输局进行质量检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奖补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债券、市级配套奖补资金和县统筹整合资金组成。省级奖补资金标准为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市级奖补资金标准为:我县所辖村1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县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融资、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资金;县级路基工程奖补标准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审计局按照路基项目通用图例商议后确定。路基项目由交通运输局组织招标实施。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基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无法实施的,可以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适当降低技术标准或由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查看审定后安排。

(二)严肃纪律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坚决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对交通扶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停滞不前、阳奉阴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和账目的管理;严守廉政纪律,不得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对项目实施不力、进度缓慢等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追责。

(三)强化目标考核。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脱贫攻坚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绩效考核范围,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扶贫办、县绩效办等单位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指挥部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对因工作不力、调田调土、征地拆迁滞后等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乡镇,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其他交通建设项目计划等措施,且交通目标考核不得评先评优;由县纪委、县监察委加强干部作风检查,及时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腐败等违纪行为。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施工单位要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各乡镇、村要保障施工期间群众出行,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政务

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28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10日 

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34号)精神,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高新区,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专抓,严格按照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任务落实。联系报送方式:县政务公开办(地址:县民族科技培训中心一楼;电话:2332361;电子邮箱:jhxzwgk@163.com)。

    附件:《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序号

政务公开任务

落实方式

时间节点

责任

单位

一、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

需主动公开的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

媒体访谈专栏

原文发布

7个工作日内

政府办

2

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7个工作日内

各单位

3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每月底前报送。

各单位各乡镇

4

“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每月底前报送

执法检查单位

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

清理后公开

年度

编办

加大重点领域主动公开力度

5

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适时制定并及时公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年度

财政局

6

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审批核准、备案等结果公开,做好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每月底前报送

发改委

7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过程信息的公开。

国土局

8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每月底前报送

扶贫办

9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民政局

10

食品药品安全。

食药工商质监局

11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等的信息公开。

环保局

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序号

政务公开任务

落实方式

时间节点

责任

单位

一、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公开。

12

加强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等“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的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

梳理后公开

年度

编办

电子政务办

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

13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脱贫攻坚战、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重大部署,切实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

月度政府信息报送。

每月底前报送

发改委扶贫办

环保局

农业委

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

14

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及时报送

教育局、

卫计委、

房产局、

安监局、

民政局、食药工商质监局、人社局

二、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15

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及时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和阶段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进一步完善网民留言办理机制,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升级智能化实体大厅,抓好线上线下融合

及时

报送

发改委、政务中心、电子政务办

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序号

政务公开任务

落实方式

时间 节点

责任

单位

二、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

16

加强实体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定期发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模式推行情况,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制度。

梳理后公开

年度

编办

政务中心

优化审批办事服务

17

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及时公开企业开办相关信息,清理各类证照、证明,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

清理后在网上大厅公开

年度

编办

政务中心

三、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

18

做好政府网站考评和内容建设,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

升级政府门户网站

年度

电子政务办

加强“两微一端”新平台应用

19

适应新形势、新技术,积极加强“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

在新媒体和手机APP开设专栏

年度

电子政务办

开通政务热线电话

20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步建立“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工作机制,开通政务热线电话,做到一个号码响应群众诉求。加强日常值守和督办考核,提高热线服务水平。

平台和热线整合

年度

网格办、

12345县长热线

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序号

政务公开任务

落实方式

时间节点

责任

单位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意见出台后,及时修订完善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适时

政务公开办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22

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

政务公开办

五、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住房保障领域

2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方案公开(涵盖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设计户型等);定期公布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完成任务进度、已开工和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保障性住房分配全过程信息公开,及时制定和公布农村危改房改造实施方案,农村危改房改造任务、补助标准和政策信息内容。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月度

住建局

房产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领域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矿业权审批结果信息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的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报送

月度

国土资源局

2018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序号

政务公开任务

落实方式

时间节点

责任

单位

五、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政府采购领域

25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公开;以及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登记记录的监管处罚信息公开。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月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

国有产权领域

26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产权所等机构进行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的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公开。

项目决策及审批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月度

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过程信息,交易受理和结果公示信息公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

27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公开。

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月度

发改委

28

招标公告、合同订立及履约信息公开。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29

药品采购、排污权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交易信息。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截图报送江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月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8      

江华瑶族自治县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和《永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永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创新开放新高地、品质活力新永州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为支撑,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以推广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以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为手段,全面推进全县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成覆盖主要信用主体,体现江华特色,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确保整县脱贫摘帽、全面建成小康江华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 按照政府推动与社会共建结合,基础建设与信用应用并举,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示范创建与文化引领同步的原则,通过持续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2018年,基本建立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框架,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全面推进阶段(20181-20196月)。启动全县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县级社会信用组织体系,实现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三到位;信用制度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县级一库一网一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市信用平台和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诚信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投标、项目及资金申报、中介服务、纳税等6个重点领域实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活动、社会诚信实践广泛开展,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形成。

巩固提升阶段(20197-2020年)。建成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齐备、服务高效,体现江华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成熟,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市场和社会诚信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信用江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 积极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建立统一代码资源管理、数据库建设及维护和代码发放、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增量统一信用代码一步公示到位,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2018年底前全部过渡到位;建立健全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交换。(责任单位: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 加强统一代码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做好统一代码的推广使用,各部门要加快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加速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责任单位: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二)建立信用信息服务和交换体系。

3.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加强对金融信贷、税收缴纳、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科研、文化旅游、检验检疫、住房、电子商务、招标投标、劳动保障、司法审判履行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人群)信用记录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公开公示制度。2018年至少建成40个行业(领域)信用查询系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华支行、县税务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商粮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等)

4.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县政务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已建信息系统,建设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各单位信用信息的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设县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编委办、县电子政务办、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5.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规范标准,开发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平台,使平台具备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归档、交换、共享等应用功能,统计、分析、检测、预警等管理功能和开展信用评分评级、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互联互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横向共享交换。(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电子政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6. 建设“信用江华”门户网。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移动门户,向社会公众开通公开类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通过政务中心窗口向社会公众开通法人和自然人授权查询和打印服务。完善升级江华政府网站,开通“7日双公示、诚信典型和失信典型、信用应用等板块,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打造具有江华特色的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永州等网站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电子政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7.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扩大(辖内)信用信息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作用。积极推进市县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金融部门信用数据库数据交换和共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华支行牵头、各金融机构配合)

8.加强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用过程中,设置系统安全认证,确保合法合规,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电子政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三)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9.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全县政府重大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以及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定期清理,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加大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对不诚信的企业(个人),在信用江华门户网站上定期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商粮局、人民银行江华支行、县人民法院、县税务局、县电子政务办)

10.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和社会管理领域应用。全面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并应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形成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长效机制。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带头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1.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建设。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人员信用记录,并在个人考核中加以应用。建立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供相关方查询参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卫计委、县民宗文体旅发委等)

12.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在税收缴纳、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旅游等重点领域建立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类监管制度,利用信用管理手段,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用互动机制,推动纳税信用和其他领域信用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

(四)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13.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共享,联合相关部门,在行政事项中共同对诚实守信者施行联合激励,采取政策享受优先、办事绿色通道、减少监管频次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资金扶持等方面对诚信企业采取优先选择、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在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加强银税互动,鼓励开发税易贷税融通税融贷E等守信激励产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4.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税收缴纳、市场监管、招标投标、金融信贷、安全生产、产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在重点领域开展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打击假冒伪劣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依法披露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人民银行江华支行、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商粮局、县人社局等)

15. 建立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定期申报、规范认定、集中公示等工作,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守信者和失信者分别在诚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上依法予以公示,形成扬善抑恶的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五)营造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

16. 全面推广信用承诺机制。2018年底前在县级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以规范的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守信践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7. 广泛开展信用核查。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日常监管、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资质审核、备案管理等活动中,开展信用核查,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动惩戒,逐步使信用核查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要求,大幅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逐步建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8. 加快推行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有偿使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担保等领域加快推进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市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9. 引导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华支行)

20. 落实7双公示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数据管理与交换制度,依法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永州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六)增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动力。

21.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构建诚信教育体系,推进诚信教育进校园、机关、企业、社区,营造良好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

22. 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引进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广泛应用,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多种业态,壮大信用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民政局等)

23. 做好信用机构监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信用服务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隐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壮大信用行业市场力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民政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暨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华支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财贸股、县人民银行金融生态办负责人分别为办公室联络人。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要求,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二)加大要素保障。根据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一库一网一平台开发建设维护、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应用创新与试点、诚信宣传及信用示范城市创建等相关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用技术,打造互联网+信用大数据+信用的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三)强化制度保障。加强工作谋划,完善信用制度,制订出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出台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已出台政策文件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发挥示范作用。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江华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表彰诚信先进事迹,传播正能量。开展全县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小区)创建,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宣传公示,提高全民共建信用示范城市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五)做好预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阶段进度要求,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年度工作情况提前开展预评估工作,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完成各项创建工作目标。

(六)严格督查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将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每年召开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创建工作讲评调度会,安排工作、分解任务、通报情况。年终对各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建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任务完成出色的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创建工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并联

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3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8     

江华瑶族自治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工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暂行)》(永政发〔20182号)、《永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6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应用信息共享、覆盖全县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项目审批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为建设创新开放新高地、少数民族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改革创新。对接“北上广”,吸纳借鉴先进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改革一个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的现状,推行“一家牵头、提前介入、全程代办、统筹协调、一窗(网)受理、一次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查、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

(三)规范高效。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切实精简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积极推动各部门网上对接,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对未按要求改造对接政务信息系统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四)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三、运行机制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发改委主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县纪委县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移民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商粮局、县林业局、县人防办、县城管执法局、县文物所、县消防大队、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等为成员单位。

县发改委负责收集联席会议议题,提请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县优化办负责督查。联席会议每月召开2-3次。重点研究重大产业项目和“七大战役”项目、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中央省预算内资金项目、县级领导批示或重点调度的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申报国家资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发改委提请即时召开联席会议审定。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采取专题协调会形式研究解决。

四、实施范围

(一)项目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项范围:从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包括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

五、改革审批方式

(一)建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

1.集中会审。“并联审批”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县优化办督查,原则上每月的 1日和15日为“并联审批”日。

2.—窗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整合各部门单位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五个阶段的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各“并联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 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方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预先受理和审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待申请对象将相关材料补正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对于主要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需退回重新补正的,受理机关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对象和代办联络人员。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3.同步审查。采取“一家牵头、提前介入、统筹协调、一窗 (网)受理、一次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查、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同步办理服务。

4.分类审批。为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整合归并为注册登记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窗(网)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涉及的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阶段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项外,一律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5.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在本细则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实施审批、反馈审批结果或意见;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6.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推动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改为形式审查和网上办理,将施工许可证审批前的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核发时间缩短在3 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行“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勘验”、“联合测绘”机制

1.推行“多评合一”。优化各类评估流程,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汛影响等各类专业评价的办理流程。探索在中心城区内推行“多评合一”,整合评估评审等相关办事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控制周期。(按五个阶段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2.推行“多规合一”。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评 审。除特殊项目外,一般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强化土地出 让合同约束,土地出让前,各征询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指标要 求,并充分告知相关管理依据,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出让条件。(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3.推行“多图联审”。推行并完善“多图联审”制度,整合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查内容一并纳入,由各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分别由相关机构同步进行审查。推动将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动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委、县人防办、县水利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4.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技术论证时应推行联合勘验。凡申请联合勘验的项目,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展联合勘验。(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在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即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资质专业子项,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推行“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勘验”、“联合测绘”机制应当遵循“协调统一、各负其责、缺席默认、综合决策”的原则,对因“缺席默认”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项目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牵头部门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专项工作规程,并报县政府备案,县优化办要加强督促落实。

(三)建立全程代办机制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分别设立注册登记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五个无偿代办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代办员,提供无偿全程代办服务。代办窗口实行首接全程代办负责制和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环扣环”全程代办和跟踪跑办的“母亲式”服务,基本实现项目单位“不见面”就能办成事。

1.健全服务网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5名代办服务人员组建代办队伍,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园区、行政审批部门、项目招商部门分别明确1名代办联络员,确保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代办联络工作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考核范围。

2.明确代办职责。代办员负责项目从申报受理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全程代办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办理进度。代办联络员要做到提前介入,具体负责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申报材料的准备,及时与政务大厅代办窗口对接,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申报项目前期手续联办相关工作。

3.加强前期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行政许可的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提供单位经常性组织代办、联络人员和项目单位进行政策法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相关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代办服务效率,确保并联审批顺利实施。

六、优化审批流程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分为注册登记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五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总时限38个工作日。

(一)注册登记阶段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牵头部门: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审批部门: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

办结时限:整个审批阶段从受理到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审批部门:县发改、科经、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环保、财政、水利、林业、农业、房产、文物、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政府供地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件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批复等。

办结时限:本阶段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县发改委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其中,交通、航道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牵头;未涉及项目的牵头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审批部门: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林业、农业、水利、 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预算评审(包括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投资预算评审)、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可以在规划报建时受理申请材料,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可以在规划报建时受理申请材料,在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

办结时限:本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四)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其中,交通、航道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牵头;未涉及项目的牵头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审批部门: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林业、农业、水利、 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占用绿地和采伐(移植)树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办结时限:本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3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

(五)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其中,交通、航道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牵头;未涉及项目的牵头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审批部门: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林业、环保、消防、人防、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

办结时限:本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

(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总流程图)

(六)未列入并联审批的有关事项

为理顺并联审批程序、提高并联审批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有关审批事项实行单列审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审查审批合并办理,一并调整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住建部门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前的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以及设计方案初审后的修改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2.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列入并联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进度申请办理。

3.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因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在项目试运行后进行,不列入并联审批,由环保部门直接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上述相关阶段并行办理。

(七)其它事项

1.本细则限定的审批时限自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项目单位整改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评估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求公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上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等时间,均不计入“并联审批”办理时限之内,但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县级审批权限、需呈报上级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呈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 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供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部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的,书面经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并报县优化办备案。若再次延期须报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同意。

4.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完善本阶段优化并联流程,明确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操作,制定实施细则、审批流程图、“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县编委办(审改办)、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县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移民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商粮局、县林业局、县人防办、县城管局、县文物所、县消防大队、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等为成员单位。

(二)建立首问责任机制。首问责任人是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到政务窗口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审批事项或寻求咨询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含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单位)。首问责任人要负责给予前来办事的人员迅速提供指引、 介绍、答疑等便捷、优质的服务。首问责任人要对其负责办理

(接待)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全程跟踪了解,并负责解答申请 人的问询,反馈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不是该事项分管相关业 务人员的,要协同督促具体分管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逐月报送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承担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本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并联审批”协调会交办事项,做好会前有关项目、材料等审核、把关。县优化办负责对“并联审批”各个环节提前介入、代办服务、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实施情况。县政务服务中心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网上行政审批和窗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超时办理的实行红牌、黄牌警告,并及时通报。

(五)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加强诚信宣教、筑牢道德底线、严守法纪红线、保障企业权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借助县、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覆盖全县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公务员的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 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并联审批”要全面推行规范化的双向诚信承诺制度,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对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廉政规定以及自愿接受失信约束惩戒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承办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对严格遵守并联审批、廉政纪律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作出书面承诺。通过开展双向承诺、互相监督,进一步营造全县良好的营商和诚信环境。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因不作为致使项目审批后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3.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的;

4.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5.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房屋租赁、

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4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房屋租赁、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6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区房屋租赁、

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城区房屋租赁、自营行业税收秩序,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税收环境,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确保城区房屋租赁、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税法的规定,强力征收清缴历年拖欠的房屋租赁、自营行业税款,依法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税收征管环境,确保我县房屋租赁、自营行业税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全县专项清理清缴税收收入300万元,其中专项清理一组完成90万元(春晓社区)、专项清理二组完成80万元(萌渚社区)、专项清理三组完成80万元(阳华社区)、专项清理四组完成50万元(豸山社区)。

三、清理所属期及范围

(一)清理所属期

201711日至20171231日止。

(二)清理范围

春晓社区、萌渚社区、阳华社区、豸山社区辖区发生房屋租赁、自营行为取得收入的单位、个人、其他组织,以及县高新区辖区内企业。

四、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责任到组的方法,由税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41日至8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清理税收政策宣传,由县电视台、县税务局、沱江镇政府和四个社区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县电视台开辟税收清理宣传专栏,每天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房屋租赁、自营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县税务局印发税收政策宣传单并安排4台宣传车在县城内开展巡回宣传。各单位、门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税收清理政策。通过全方位宣传,形成浓厚的税收清理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91日至915日)。由四个清理工作组对四个社区辖区内的房屋租赁、自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房屋租赁、自营税收清理工作台账。

(三)依法清理阶段(2018916日至1231日)。专项清理工作组对清查对象进行逐户清查清收,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不申报的,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911日至130日)。

总结成绩,查找征管漏洞,改进征管措施,规范征管秩序,加大征收力度。采集数据、建立台账、归集档案,实行大数据管理和平台管理。对完成任务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艾克海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何永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胡少波任副组长,政府办、信访局、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税务局、沱江镇以及四个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聂新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贺韶文、欧阳晓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蒋继东、彭冠雄、邓桂玉、蒋雁平、于作龙、蒋怀龙、宋玉龙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督查、情况反馈、进度通报及任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清理工作组(见附件)。沱江镇政府及社区成立相应的专门税收清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专人专抓。

(二)明确奖惩措施。纳税人在20181024日前主动申报并缴纳房屋租赁,自营税款的,由县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5%奖励给纳税人,纳税人在20181217日前主动申报并缴纳房屋租赁、自营税收的,由县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0%奖励给纳税人。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拒不缴税的,由县纪委、监察委和公安局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委、公安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县直相关部门和沱江镇政府及社区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沱江镇政府及四个社区负责调查摸底,提供本辖区内房屋租赁、自营的信息和租赁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和追缴税款。县税务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发放纳税通知书,依法征收和追缴税款。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偷、逃、抗税行为进行打击。县国土局要积极提供有关房屋的权属信息。县高新区要积极配合对园区内企业的清查。县纪委、监察委对拒不缴税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四)保障工作经费。清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由县房屋租赁、自营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沱江镇政府、社区和税收清理工作组签订责任状,对沱江镇政府、社区和清理工作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和兑现奖罚。

(六)严肃工作纪律。税收专项清理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严守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索拿卡要报,违反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

附件:专项清理工作组成员名单


专项清理工作组成员名单


一、专项清理一组

(一)清理范围:春晓社区

(二)人员名单

联系领导:蒋怀龙(县税务局纪检组长)

组长:蒋凤莲(春晓社区主任)

副组长:程县昌(税务分局副局长)

成员:税务分局何琼、周锡兰、黎忠华、唐仁翠,财政局朱学文,春晓社区廖湘、周洁等4人。

二、专项清理二组

(一)清理范围:萌渚社区

(二)人员名单

联系领导:龙淑娟(沱江镇人大副主席)

组长:李海珍(萌渚社区主任)

副组长:鱼达河(税务分局副局长)

成员:税务分局邬建国、黎大月、

何丽琴、屈运生,财政局黄爱志,萌渚社区4人。

三、专项清理三组

(一)清理范围:阳华社区

(二)人员名单

联系领导:于作龙(县税务局副局长)

组长:邓华玲(阳华社区主任)

副组长:李家利(税务分局副局长)

成员:税务分局陈智、刘德书,蒋红弦、陈国跃,财政局邱皓,阳华社区4人。

四、专项清理四组

(一)清理范围:豸山社区

(二)人员名单

联系领导:蒋雁平(县税务局副局长)

组长:熊江萍(豸山社区主任)

副组长:刘玉桃(税务分局副局长)

成员:税务分局黄东华,莫绍君、陈珍玉,财政局吴幼林,豸山社区4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河道清障疏浚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5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河道清障疏浚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   

江华瑶族自治县2018年河道

清障疏浚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障碍物,增强河道行洪能力,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对潇水、萌渚水(西河)、岭东河(崇江)、大桥河、流车江等河流的有关河段进行河道清障疏浚。特制订清障疏浚工作方案。

一、清障范围

根据调查摸底,对因历史洪水冲刷、淤积,影响河道行洪,或者因之前非法采砂,乱弃尾砂,不同历史时期形成尾砂堆,导致河道阻塞、行洪不畅、影响景观的河段,实施清障疏浚。本次计划对潇水、萌渚水(西河)、岭东河(崇江)、大桥河等河流的11处河段实施河道清障疏浚工程(详见附表)。

二、清障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治水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适度清障疏浚,清淤护岸并重,注重保持河流的天然形态,维持河道原有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

三、技术标准

(一)河床坡降控制:河道清障疏浚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河床坡降,河道底板坡降不得小于1/1000,山区河流适当加大,尽量保持河床原有坡度。

(二)清障疏浚深度控制:河道清障疏浚至枯水季节水位以下,保证河床底平整不得有砂堆及深坑。

(三)河道护岸边线边坡控制:河道护岸边线与原有河岸线保持平齐,护岸临水面坡比视河道宽窄控制在1112.5范围,并尽量对河道护岸进行植物防护。河道清障的弃渣应优先用于回填河床原有深坑、护岸缺口及护岸后形成的空隙。

(四)护堤压实控制:河道护岸砂卵石填筑前必须彻底清除地面表层松土、软弱层、腐殖土及植物根茎等,砂卵石填筑应分层进行,层厚50公分,采用机械挖运,分层压实。

(五)安全保护:对河道岸线和涉河建筑物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距离。如:河岸:15——30米;拦水坝:上游50——200米,下游100——1000米;桥梁:上游50——200米,下游100——1000米。

四、目标效果

(一)目标:一是规范河道采砂、河道清障疏浚、机械制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有效遏制和杜绝河道乱采滥挖、非法采砂的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二是彻底解决村组非法买卖砂洲、河段的利益驱动到来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采砂维稳安全隐患。三是确保县域砂石资源供求平衡,维护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促使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二)效果:通过清障疏浚,从根本上清除各种因素形成的河道阻水障碍物,修复受损的河流岸线,恢复原有的河道生态面貌,提高河道整体行洪能力和生态修复进度,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治理目标。

五、队伍费用

(一)清障疏浚队伍:通过公开拍卖清障疏浚权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二)清障疏浚费用:政府不支付任何清障疏浚工程费用,清障疏浚费用全部由取得清障疏浚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清障疏浚期间,可以按照县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疏浚出来的砂卵石进行机械制砂、回收利用,通过机械制砂等市场经营手段来获取收益,所获取的收益除按约定的数额上缴县财政外,其余全部归取得清障疏浚权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六、收益分配

根据2018年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在扣除相关前期费用(如资源评估报告、防洪评价报告、财政统筹解缴各项基金)后,按622分配,即:60%用于清障疏浚河段水利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拨至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不得分配到人;20%用于乡镇河道清障疏浚制砂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和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20%用于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日常管理工作。

七、作业期限

作业期限:根据清障工程量的大小,分别设置为1—3年不等,具体期限见附表。

八、拍卖时间

公开拍卖时间:第一批于20188月~9月完成。下一批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进。

九、操作办法

(一)对于适宜进行河道清障疏浚和机械制砂的河段,由县人民政府集中组织公开出让或拍卖,竞买成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船泊、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适宜公开拍卖的河段进行砂石资源储量评估(牵头单位:县采砂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防洪评估(牵头单位:县采砂办、县水利局)。

(三)委托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次拍卖标段进行公开拍卖,具体落实制订《拍卖公告》等相关事项。(牵头单位:县采砂办)

(四)全县拟清障疏浚制砂河段,均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清障疏浚制砂权。严禁各村组擅自买卖、发包河道砂石资源,一经发现坚决打击。

(五)拟拍卖河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期组织辖区村组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议村组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进入拍卖程序。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的河段,暂停拍卖,禁止任何人开采。

(六)拍卖河段的拍卖底价,以砂石资源评估价为基础,合理确定。

(七)竞标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按相关要求在指定银行帐户内存入保证金后,方可获得竞标报名资格;竞标人在竞标成功后,保证金自动转为清障疏浚合同履约保证金。

(八)竞标成功后,清障船只必须按规定的数量设置,并办理相关的证照。对各清障船只实行号牌管理,号随船走、船撤号销、停采报停。

十、后续管理

(一)规范河道清障疏浚制砂权的后续管理,采取协议管理形式,与买受人签订《河道清障疏浚制砂管理协议》、《防汛责任书》等相关文件。

(二)河道砂石资源限量开采。未经水利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增上砂码头及采砂船;严禁超范围采砂;严格执行上岸分筛、异地制砂的规定,在竞标范围内不得形成尾砂堆。由水利部门牵头,出台相关配套处罚措施,相关部门参与共管。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各清障疏浚制砂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畅通及河道内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依法查处。对拖欠国家税、费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河道作业许可证。

(四)买受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办理《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前,买受人(制砂场和清障船、运输船)必须依法办理各类证照,合法经营,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清障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五)买受人取得河道清障疏浚制砂权后,必须安装智能表箱及功耗实时监测系统(飞控设备)。

(六)买受人取得河道清障疏浚制砂权后不得出售、转让、转租、转包或设为抵押。一经发现,除终止合同外,并依法打击。

十一、组织保障

成立县河道清障疏浚权公开拍卖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县委书记罗建华和县委副书记、县长龙飞凤任顾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守平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文嵩、何永亮和胡少波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科经委、国网江华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江华县电力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唐震任办公室主任,县采砂办负责公开拍卖日常工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6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7    

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登革热

防控工作方案


登革热是一种通过蚊子 (主要是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传播迅猛,发病率高,人群普遍易感,容易引起暴发流行。祁阳县近期发生了我市首起登革热暴发疫情,我市已启动登革热疫情级应急响应。当前我市气候适宜蚊媒孳生,登革热防控形势严峻。为防止疫情扩散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永州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彻底整治室内外环境卫生,努力消除蚊媒孳生地,规范处置登革热疫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的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登革热防控领导机构,加强对辖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领导,投入必要的防控经费,协调、督促各单位执行防控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联防联控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和防控措施,积极参与登革热防控工作,加强综合防控。

(二)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防蚊灭蚊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控登革热的关键措施。要积极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各相关单位要立即部署、发动开展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及时清理垃圾、杂物、卫生死角以及各类积水等蚊媒孳生地,对不能处理的积水和大型水体投放灭幼缓释剂,确保布雷图指数控制在5以下。

(三)强化疫情监测与处置

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做好发热病人的筛查和记录,对发热伴皮疹、头痛、肌肉关节痛、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病例,要及时进行排查。发现登革热病例后,要按照登革热疫情防治技术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置工作,及时诊断、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四)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防控登革热的应急物资储备。要大力开展专业队伍培训,提高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疫情处置、消杀等各类人员的登革热防控水平,确保工作质量;要提高医护人员对登革热的诊疗水平,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快速、有效处置。要加强对各类管理人员的登革热防控知识培训,完善、细化各单位、场所灭蚊工作指引和灭蚊记录。

(五)加强防治知识宣传
   
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控制蚊虫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广泛动员群众落实清洗水缸,翻盆倒罐,清除小积水容器,消灭蚊蚴孳生地的防制措施,并采用挂蚊帐、穿长袖衣裤、用驱蚊水等方法避免蚊虫叮咬,加强自我保护。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登革热防控指挥部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黎氢为指挥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纪委驻政府办纪检组长罗艳娟、县卫生计生委主任唐正亚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计生委、县教育局、县科经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商粮局、县民宗文体旅发委、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武警中队、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爱卫办、江华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江华瑶族自治县登革热防控指挥部。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登革热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登革热疫情的应急处置,统一调度卫生应急资源;决定启动和终止登革热应急响应,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委,由县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蒋思学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落实防控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研究协调登革热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登革热防控专业组

1.环境治理组。由县爱卫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治理蚊媒孳生地,切断传播途径。

2.疫情处置组。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开展登革热疫情监测、预警,开展病例筛查,指导县区规范处置疫情。
    3.
医疗救治组。由县人民医院负责做好危重登革热病例的救治和转诊工作,做好医疗救治药品、血液制品的储备。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登革热病例的救治。
    4.
应急信息报送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卫生计生委配合,负责按照应急工作要求上报疫情信息。
    5.
健康教育组。由县卫生计生委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配合,负责宣传登革热的防控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及防病习惯。
    6.
舆情管控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卫生计生委配合,负责做好网络信息等舆情管控工作,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登革热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好各项防蚊灭蚊措施,全力做好辖区内登革热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精心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舆情管控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登革热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科普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和管理引导。

(三)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登革热疫情,制定登革热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对登革热疫情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登革热疫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疫情处置工作。
  
(四)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的登革热疫情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并动员学生及家长清除蚊虫孳生地,防止登革热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五)县科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参与登革热疫情防治技术研究规划,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解决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科技问题,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药品储备、调拨等工作。
  
(六)县公安局:加大对制造散布疫情谣言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对监狱等单位开展登革热防控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登革热防控包括监测、预测、疫情处置、培训、科研、演练和事件处理所需经费,保障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八)县人社局: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革热患者的医疗保险工作,确保登革热患者的免费治疗。明确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九)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清除闲置、储备土地上的积水和杂物。

(十)县环保局:加强指导、推动环境综合整治,督促落实登革热防控措施,切实降低蚊媒密度。

(十一)县住建局: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开展防蚊灭蚊活动。

(十二)县城管局:加强公共绿地、城中村、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及时清理各类积水,清疏下水道和沙井,确保水流畅通,有效控制蚊虫孳生。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客运车站的防蚊灭蚊工作,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县商粮局:指导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商贸服务场所的登革热防控工作。

(十五)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十六)县农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县民宗文体旅发委:组织旅游景区开展防蚊灭蚊行动,在旅游景区开展防蚊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旅行社等机构加强对赴登革热流行地区旅游人员的登革热防控宣传,协助做好疫区来旅行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负责做好体育场馆的防蚊灭蚊工作,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的宣传。

(十八)县爱卫办:组织开展以防蚊灭蚊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指导各爱卫部门开展以清除蚊虫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开展全民灭蚊行动,落实各项防蚊灭蚊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九)江华火车站:负责做好车站内部、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工作,开展登革热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二十)武警中队:做好单位内部清除积水、防蚊灭
蚊等工作。加强登革热预防知识的宣传,动员武警官兵家属共同开展防蚊灭蚊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登革热防控工作对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性,将登革热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落实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及时、协调、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普及登革热防治知识,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治理蚊媒孳生地,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群防群控的防控工作氛围。
   
(四)做好物资储备。要加大经费投入,严格按照疫情处置的要求,切实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重点保障应急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防护用具、救治药品、急救设施和设备等物资的储备。同时,要加强定点医院的建设,充实救治力量, 提高救治水平。

(五)加强应急值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主要领导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要规范信息报送程序,落实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禁谎报、瞒报、迟报。

(六)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各部门登革热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登革热疫情暴发流行的,对因救治不力造成患者死亡的,对迟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城乡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迅速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8    

江华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30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参保缴费任务。我县2019年度参保任务数为48.7万人,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金征缴任务数为10714万元。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乡镇、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二、管理运行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一)县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和贯彻落实,组织部门协调,拟定各乡镇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筹集个人缴费、贫困人口参保资助资金,督查指导本县参保缴费工作等。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上缴市级基本医保风险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及异地联网结算资金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下达各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参保缴费信息的导出和录入,个人缴费的筹集、审核、上缴,基金收据的领取、发放、审核和缴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和发放,督查指导各村(社区)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经办工作。

(三)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核实、登记、修改,个人保费的收取和上缴,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发放,基金收据的领取、开具、缴销,政策宣传咨询等其他经办工作。

(四)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部门资助对象和人数的摸底、核定以及参保资助资金的划拨。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户籍所在地(外县长期在江华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人。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健康扶贫基金各资助110元;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11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健康扶贫基金资助110元。2019年度的参保资助实行同缴同补,资助的对象、人数和人员信息采集以20189月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分别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依据,其资助资金分别由县财政、县民政按乡镇划拨至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四)参保缴费时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为2018101日至1231日。

四、经办管理流程

(一)人员信息导出

1.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启动征缴工作前,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本县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各乡镇应在全县启动大会后,迅速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将所属各村、社区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导出打印后交至各村(社区)。

3.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应在全县启动大会后,迅速将20189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名单发至各乡镇,各乡镇再下发至各村、社区。

(二)基金收据领发

1.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社保基金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2.各乡镇在全县动员大会后,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县财政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3.各村(社区)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乡镇财政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三)参保登记

各村、社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员名单对参保名册中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正,并按照下述方式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修改、增减变动等。

1.各村(社区)在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特困供养、低保、贫困人口等资助人员信息。

2.各村(社区)在核实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户口簿不一致,应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参保人员增加的,直接在该户下面的空白栏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若有参保人员减少的,则直接将该参保人员信息划掉;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则在参保名册最后的空白栏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社区在核实身份证(或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的,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记录。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缴费参保。

4.各村(社区)在核实社会保障卡时,应对参保人员是否持有社会保障卡进行记录。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统一采集社保卡信息,统一申报办理。

(四)保费收缴

1.各村(社区)收取保费时,应认真核实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类别。

2.各村(社区)要按增减修正后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整户收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3.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按户开具基金收据,在基金收据上注明户主及参保家庭成员姓名,并将各成员的缴费金额及基金收据编号记录在参保名册上。

4.各村(社区)应定期(具体由各乡镇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边远村除外)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至指定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5.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村(社区)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乡镇审核缴销。

(五)缴款审核

1.各乡镇应认真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进行审核,确保有效参保人员总数、缴款总额、基金收据总额完全一致。

2.各乡镇在完成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人口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属性,对县民政局认定的四类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标识其中的一个身份属性(不能标识多重身份),对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纳入贫困人口的标识为贫困残疾人身份属性,属于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等多部门认定的可标识多重身份属性,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3.县民政局、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镇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对资助对象和人数再次核对无误后,应将对其乡镇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和部分资助参保人员的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4.各乡镇应将各村(社区)收缴的参保费于12月末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在本辖区所有各村(社区)全部完成集中参保缴费后,应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的所有资金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5.各乡镇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后,应填报乡镇参保缴费汇总表(缴费汇总表的数据应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连同银行缴款单报送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6.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复核各乡镇报送的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参保人员总数、缴费总额、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完全一致,确认一致后,及时通知做好待遇开通等业务处理。

(六)卡证管理

实施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唯一卡证。在社会保障卡未全部发放到位的过渡期间,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作为城乡居民医保报账的身份凭证。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税务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业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日程安排,组织部门协调,强化参保缴费完成情况的督查通报,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各乡镇要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强化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参保缴费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县财政局要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费,根据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等次核拨。

(三)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特别是乡镇、村(社区)经办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配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之前,县人社部门要牵好头,县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按照征管职责划转进度,妥善做好工作对接,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手机短信、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媒体整合宣传优势,发动广泛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城乡居民医保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续保。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推进政务公开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839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0       

江华瑶族自治县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要求,并结合《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42号),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平台建设,全面推动我县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落实“五公开”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办理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在起草阶段初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区分)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部分(区分)公开的,要明确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规范会议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各级各部门拟提请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要于20189月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政策起草部门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三)积极推进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组织修订全县政务公开目录内容。县直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定本单位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不断提升全县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更新。

(四)搞好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拓展和保密审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内容、重点。每年11月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五公开”要求,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考核评测,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二、加大政策解读,提升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五)明确解读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县政府发布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方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通过发表讲话、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方式,带头解读重大政策性文件,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时,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六)创新解读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统筹运用领导撰稿解读、专家解读、专栏专版解读、政务直播、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做到政策解读能发声、会发声,力争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充分运用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扩大政策解读的受众面。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各级各部门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明晰政策内涵,加强预期引导,促进政策落地生根。

三、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七)层层落实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做到“线上线下”、“舆情实情”同步处置。对涉及县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涉及乡镇的政务舆情,属地涉事乡镇是第一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八)明确舆情收集重点。各级各部门需要重点监测与收集的政务舆情包括:涉及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部门会议议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各乡镇(场)党委、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要安排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重要时机、突发事件专项监测,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实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

(九)重视研判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涉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对舆情反映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县“两会”、经济数据和经济形势分析、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工作。

(十)提升回应实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相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四、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十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借助“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建立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文件归档应用机制,全面推行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模式。与省、市平台对接,打造省、市、县统一的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围绕教育、医疗、人力社保、养老、住房、交通运输、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力推进互联网便民应用服务开发,实现各类公共服务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规范公开全县各部门“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服务流程,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一门、一窗、一网”、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改革为重点,推动线上平台与线下大厅融合,真正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十二)强化“互联网+监督”平台监督作用。从民生保障监督入手,逐步拓展到行政效能、公共资源交易、扶贫领域、移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构建集公开、分析、决策、监督、问责于一体的监督体系,以民生信息公开为重点,确保数据采集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做到把所有民生资金进一步规范到人到户到项目;要让村级财务的收入来源、数额及支出明细公开透明。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关注、了解、使用“互联网+监督”平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要认真关注并处理好群众的关切,做好平台投诉举报和处置工作。

  (十三)建设“信用江华”门户网,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完善升级“江华政府”网站,开通“7日双公示”、诚信典型和失信典型、信用应用等板块,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打造具有江华特色的网上信用服务窗口,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永州”等网站无缝对接。利用网络平台依法公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通过实现联动监管、加快全县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集中、加大宣传力度等四条保障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县电子政务办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将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公开信息内容合法、准确,杜绝内容差错。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将信息原始内容、发布单位、审核人、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记录存档,以备查阅。因网站发布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对政府网站的开办、建设、定级、备案、运维、等级保护测评、服务、互动、安全等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县政府网站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网站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工作队伍,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进一步完善“12345”县长热线,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政民互动渠道。完善县政府门户网站领导信箱、咨询投诉、调查征集等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办理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及时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县政府及县直、中央省市直属部门应当就本级政府或部门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县政府及县直部门、中央省市直属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根据在线访谈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十六)充分用好新闻媒体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在立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政务公开自有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七)规范政府公报编制。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选登情况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公报刊登内容及时全面,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政府公报编辑工作相关规定,优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规范,实现政府公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着力办好电子版公报,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

   五、加强互动交流,扩大公众参与

   (十八)加大政民互动力度。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制定和社会关注热点等,通过政府网站开辟政民互动栏目,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县长信箱、政府公共热线、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畅通群众诉求和回应渠道,妥善处置公众诉求,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二十)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12345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赢得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强化落实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每年要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对外公布。

    (二十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增强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的能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加强机构建设和力量配置,解决好工作任务与力量保障之间的矛盾。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下,各级各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地方、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十三)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将政务公开培训列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依托县委党校对全县分管领导进行集中专题培训,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每年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加大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二十四)强化考核问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强化激励和问责,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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