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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381 分类:  
发文机关: 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6-09-30
名称: 典型案例——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文号 :    
典型案例——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发布时间:2026-09-30 17:44
  • 来源: 江华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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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29日,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湘MD5****绿牌灰蓝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0****绿牌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湘MD97****绿牌灰色零跑牌五座小型轿车、湘MF6****绿牌灰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5****绿牌蓝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0****绿牌白色比亚迪小型轿车(其中湘MD5****、湘MD0****车辆分别累计两次)等共计6台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核查,****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出行平台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湘MD5****绿牌灰蓝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0****绿牌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湘MD9****绿牌灰色零跑牌五座小型轿车、湘MF6****绿牌灰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5****绿牌蓝色比亚迪五座小型轿车、湘MD0****绿牌白色比亚迪小型轿车等共计6台小型轿车提供派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违法依据

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5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处理结果

****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171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罚基准,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案例警示 

无证车辆未经过严格的车辆安全性能审核、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侵害乘客的合法权益,并且挤压正规网约车市场份额,扰乱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坚决清退不合规车辆,共同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网约车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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