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执林罚决字[2023]第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香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11293516****5H
法定代表人:欧阳**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
按照上级交办材料,经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香粉有限公司2022年12月份在江华县大路铺镇占用林地建厂房,至今未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行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至今未到江华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使用林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经林业专业人员技术鉴定建厂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182公顷(2.7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意思、行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和现场
证明违法使用林地事实及现状。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江林调报字【2023】第1102号)
证明占用林地面积、使用前地类、森林类别;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江华瑶族自治县**香粉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江华瑶族自治县**香粉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裁量权基准:“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乔木林地恢复植被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55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欧阳德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4年5月1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壹元(¥11921.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150000001564)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