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农药)罚〔2025〕4号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服务中心(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A358
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19********56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接到群众投诉,诉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服务中心涉嫌在拼多多上销售假农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好方®葡聚烯糖杀菌剂有3种,分别用于防治“霜疫”“细菌”“病毒”,现场扫码检查显示该产品是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葡聚烯糖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显示农药登记证号持有人为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持有人为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向好方®葡聚烯糖标称生产企业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请该公司确认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81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68,有效成分含量:0.5%,规格:100克/袋,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名称: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分别为:20250606、20250504、20250602的好方®葡聚烯糖(以下简称涉案农药)是否为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的复函,确认上述涉案农药不是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向好方®葡聚烯糖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2025年9月7日,本机关收到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公司的复函,确认上述涉案农药不是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涉嫌冒用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公司的农药登记信息和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方®葡聚烯糖的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依法按假农药处理。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一事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和仓库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将涉案农药下架,并将未销售的涉案农药原渠道返还供货商。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农药的进出货台账。当事人承认于2025年6月17日从湖南省松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好方®葡聚烯糖(病毒)、好方®葡聚烯糖(霜疫)、好方®葡聚烯糖(细菌)各1件,每件50袋,共150袋,三种产品进货价格为350元/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好方®葡聚烯糖(霜疫)销售价格为 16.8元/袋*50计840元、好方®葡聚烯糖(病毒)销售价格为11元/袋*50计550元,好方®葡聚烯糖(细菌)无销售记录按均价10元/袋*50计500元,核算总货值金额为18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台账,销售的好方®葡聚烯糖三种产品总金额为1236.66元,退货退款4单计149.21元,核算违法所得共计1087.45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农药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退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
证据五:中国农药信息网数据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农药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分别为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
证据六:《产品确认书》及复函1份,证明涉案农药不是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山东凯利农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山东中信化学有限公司生产。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裁量标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下架涉案农药,涉案农药货值较低,有效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形成了统一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拾柒元肆角伍分(¥1087.45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捌柒元肆角伍分(¥11087.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