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6〕1号
当事人:蒋*生
住所(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19********13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16日凌晨1时06分,当事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西佛桥码头河段电鱼并取得0.6kg渔获物,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6年2月16日进行了立案。当事人于2026年2月16日上午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6 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应该给予处罚。但渔获物只有0.6kg,且主动上交了电鱼工具,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7: (1)基础处罚(处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2)裁量阶次:从轻处罚;(3)适用条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4)具体处罚标准: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6kg;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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