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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73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7-27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农(农药)罚〔2026〕2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7-27 16:19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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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

(农药)罚20262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

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1日上午,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的江华瑶族自治县******门市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资门市柜台上摆放的标称江西农大植保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10瓶(商标:存可,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07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60,净含量:50克,有效成分及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1%、剂型:乳油)生产日期:20240220,质量保证期2年;标称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啶虫·仲丁威 54瓶(商标:过山风,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86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18,净含量:20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仲丁威20%、啶虫脒10%,剂型:乳油)生产日期:20221210,质量保证期2年;标称陕西亿田丰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唑醚·戊唑醇38袋(商标:欧彩,总有效成分含量:60%,吡唑醚菌酯含量:20%,戊唑醇含量:40%,剂型:水分散粒剂,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14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10),生产日期:20231219,质量保证期2年;至检查日(2026年6月1日),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本机关还依法对当事人违规经营的农药产品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在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农药的进货、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仲丁威、唑醚·戊唑醇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应认定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进货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商标:存可)1件50瓶,售价4元/瓶,货值金额200元,啶虫·仲丁威(商标:过山风)进货1件60瓶,售价4元/瓶,货值金额240元;唑醚·戊唑醇(商标:欧彩)进货1盒50袋,售价5元/袋,货值金额250元。上述三种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9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查获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农药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进货、销售台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农(农药)罚告〔2026〕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农药 序号17  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基础处罚(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具体处罚标准:并处2000元至75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比较小,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瓶;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啶虫·仲丁威 54瓶;

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唑醚·戊唑醇38袋;

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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