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动监)罚〔2026〕2号
当事人:潘**
住 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19********16
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的违法线索单:经省、市反馈,在2026年7月10日,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预警我县动物调运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违法违规线索并通过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发现承运人于2026年7月10日用运输车牌号为湘M*****的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运输肉鸡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时,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2026年7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行驶证,通过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当事人运输动物的详细情况,提取了当事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运输肉鸡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信息截图及电子检疫证明,并提取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1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运输1840只肉鸡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时,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一:违法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提取当事人的畜禽车辆运输备案信息表1份,证明涉案运输肉鸡的车辆具备运输畜禽的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运输动物的详细情况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6年8月21日下午,本机关就本案进行集体讨论,经过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农(动监)罚告听〔202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26,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认错态度好,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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