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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080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06-13
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荣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    
益阳市赫山区荣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6-13 18:12
  • 来源: 县人社局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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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社监罚字[2025]7号

被行政处罚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联系方式:139****7119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春嘉路

经调查,关于吴某某等3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工资一案,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5〕7号)、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社监告字〔2025〕7号)。后我局又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人社监听告字〔2025〕7号)。现你单位还拖欠吴某某等3人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壹拾伍元整(¥20215.00)。以上事实有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社监告字〔2025〕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人社监听告字〔2025〕7号)等证据为证。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全额支付吴某某等3人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壹拾伍元整(¥20215.00);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持我局开具的《政务中心开票通知单》前往县政务中心非税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46-2327086,劳动保障监察员:周少波、封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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