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昌叶 18932492327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取水单位或个人 | 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 2月至 7月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 | 供水、用水单位所在地当地政乡镇政府部门及所在村的村委会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及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涉及的单位、企业及个体 | 河道作业行为 | 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 | 河道管理股 | 牵头单位:水利局 配合部门:属地乡镇 | 专项检查 |
3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涉及的单位、企业及个体 | 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 | 1月份、6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水利建设与管理股 | 否 | 专项检查 |
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涉及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 | 勘察设计行为 | 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 | 水利建设与管理股、行政审批与安全法制股 | 否 | 一般检查 |
5 | 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 | 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质储备,隐患排查及整改 | 3月份、6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库移民股 | 牵头单位:水利局 配合部门:属地乡镇 | 专项检查 |
6 | 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 | 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质储备,隐患排查及整改 | 3月份、6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库移民股 | 牵头单位:水利局 配合部门:属地乡镇 | 专项检查 |
7 | 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各参建单位、水电站 | 在建水利水电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履职情况、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 | 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 | 水利建设与管理股、行政审批与安全法制股、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库移民股 | 否 | 专项检查 |
8 | 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取水单位或个人 | 取用水合法情况监督检查 | 2月至7月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 | 供水、用水单位所在地当地政乡镇政府部门及所在村的村委会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9 |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2.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监督检查3.水土保持验收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2月至7月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 |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 | 生产建设单位所在地当地政乡镇政府部门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 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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